1、欺骗行为
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要实施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从形式上看,欺骗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这种欺骗不分手段、方法,不管是事实的虚构,还是身份、能力的隐瞒,都属于欺骗行为,但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2、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说,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描述、承诺完全相信,被害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是基于行为人的描述或者承诺所致。相反,如果被害人没有基于行为人的描述、承诺而产生错误认识,而是当行为人的行为一完成,被害人一眼就识破行为人的骗局,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首先,被害人要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这里只要求被害人能够处分财产或者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即可,不要求必须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
其次,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如果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是基于其他目的(比如怜悯、同情等)给予被害人财产,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
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是基于被害人因行为人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所处分的。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比如,把被害人的财产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也包括消极的减少(比如让被害人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我国,成立诈骗罪需要被害人遭受较大数额的财产损失。但是在诈骗罪未遂的情况下,并非必须要有实质的财产损失,只要有财产侵害的紧迫性,比如行为人以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作为诈骗目标的,也应当定罪处罚。
实践中,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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