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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包括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致损的情形,此时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但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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