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广西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三千元,即诈骗数额达到了三千元公安机关就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诈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则属于法定的加重情形,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而对于一些特殊财物,例如救灾物资,扶贫等有额外的特殊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如何认定诈骗罪行为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1)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2)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望与信誉、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望与信誉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3)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望与信誉,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是什么
(1)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方面,诈骗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企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诈骗的金额较大,是应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广西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三千元,即诈骗数额达到了三千元公安机关就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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