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2、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
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
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
3、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狭义的票据一般指的是以支付金钱来作为目的有价证券,出票人根据相关法律签发的。
如果银行或者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并且造成的经济损失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30万元以上的,都可以直接立案追诉。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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