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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
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仅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夹带少量淫秽物品人境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主要通过走私淫秽物品的种类、数量、次数等进行判断。
淫秽物品是一种严重损害人们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物品,因此国家对淫秽品实行禁止进出口的制度。而在审判实践中,淫秽物品的数量既是确定走私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主要标准,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标志。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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