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委托律师之外处理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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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除了委托律师之外处理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还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除了委托律师之外处理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还有哪些?

1、双方和解解决

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双方或者是第三方参与调解

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类似于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到相关的部门申请仲裁

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仲裁机构的性质为民间的组织,但是其所作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4、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

通过人民法院在平等主体之间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没有第三方介入,为私力救济。调解、仲裁中介入的是第三方社会组织(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为社会救济。民事诉讼中介入的是国家审判机关,为公立救济。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费用与案件的而实际难度、委托人是否有具体的需求、案件涉及到的标的额金额大小都是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的,一般来说标的额的金额越高,那么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用金额也就越高,并且需要律师和委托人双方还需要签署一份受到法律保护的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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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除了委托律师之外处理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还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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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
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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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根据您的描述作如下回答:
1、您与委托人之间没有委托管理的书面合同,应该您是比较信任委托人,至少在您委托时,你们的关系比较要好,现在委托人将店铺内的货物、钱款甚至员工会部卷走,是什么原因所导致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只是委托人拿走你的财物,则委托人涉嫌犯罪,您可以报警,但是报警您也要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拿走了您的哪些货物,拿走了多少钱,这些都是要提供证据的,如果您平时都很少去店里,恐怕这些证据您掌握的并不充分。
2、如果您想维权,除非您找到相关证据,证明委托人拿走了您的财物,这些证据可以是:

1)营业执照,证明店铺的法人;

2)进货单和卖货单据,证明正确的库存应该是多少,而实际库存只有多少,其中的差额是委托人卷走;

3)店铺的账目表,证明店铺应有的资金是多少。如果有以上证据,可以尝试报警,如果这此都没有,报警也很难立案。如果对方不承认拿走了您的财物,您有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想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基本上也不可能。综上所述,能否维护您的权益,要看您手中掌握的证据有哪些,如果证据不充分,无论通过刑事还是民事途径维权都很难。建议您可以找你们共同的好友从中调解一下,看能否挽回一些损失。以后切不要轻易信任他人,对店铺的管理一定要科学,将人情和工作分开,不能因为信任他人而不保留任何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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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授权委托需要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解除授权委托需要哪些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授权委托需要哪些条件
一、授权委托:
(一).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如本人无法办理的可以由别人代为办理,具体需要到委托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书的内容注明受委托人的权限有办理购买房商品房的合同文件等的签名;及办理房屋贷款的手续等,代办人携带委托代办资料、代办人身份证,以及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人的《委托书》,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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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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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授权委托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撤销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授权委托即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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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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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步骤的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解决人事争议的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相关知识: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1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仲裁员。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人的选择,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广,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均属于人事争议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宽泛,是能够引起人事争议,即能引起人事争议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项与管理行为,包括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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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除了委托律师之外处理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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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非诉讼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
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分类
咨询及文书服务
1、律图网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解答好律图网,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要把律图网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专项法律服务
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既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还是非诉事务,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避免诉讼事务的产生,使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制规定。例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建议,还要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订章程、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这些既需要律师同时具备经济及管理知识。
5、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
6、刑事非诉讼业务
刑事业务历来是诉讼业务。刑事非诉业务概念的提出,是汉卓律师所在韩冰主任领导下,总结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研发的新型业务。其核心是以避免多发性刑事案件为导向,包括多种类型职务犯罪、特定行业领域犯罪等。针对这些犯罪主体和涉嫌犯罪的主要特点,制定预防性措施,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比如金融领域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具有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等特点,有些也与金融监督缺位有关联;在很多违规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违法犯罪的基因。对此从抑制此类犯罪特点上做好内控机制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通过大量司法实践,汉卓律师意识到,很多犯罪原本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方法解决,这些方法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规避。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律师应该在法律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发挥智慧,提供增值。
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1、商务资信调查
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
2、律师见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
3、律师代办公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的一种非讼法律事务
通常做法是:对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结论;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应写上法律评语,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律师陪购
(1)审验商品房的开发、销售资格。包括对开发商、销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体资格,立项、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政府批复,开发商资信证明、银行担保等资金状况方面进行审查,为购房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签订购房合同。协助购房人尽可能地从文字上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面积差异、交付时间、交付质量、保修期限、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依法据理提出合理方案,并与开发商洽谈,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监督购房合同履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进行经常、谨慎的跟踪服务,关注开发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预售房屋的权属、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等情况。对可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购房人,及时作出应对。
(4)审查房屋交付情况。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
(5)解决纠纷争议。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5、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合同、协议在律师的参与下,制订的将更为规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为将来的纠纷提前打下预防针。合同方面的律师事务分为三阶段:备约阶段。此阶段,律师可从委托人处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托人、合同对方,并拟制出谈判方案。同时,还应为委托人讲解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缔约阶段。此阶段,合同双方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律师参与谈判,亦可向对方说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据之所在;履约阶段。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履行完毕,实际情况需要合同中止、变更、解除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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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
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分类
咨询及文书服务
1、律图网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解答好律图网,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要把律图网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专项法律服务
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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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1、商务资信调查
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
2、律师见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
3、律师代办公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的一种非讼法律事务
通常做法是:对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结论;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应写上法律评语,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律师陪购
(1)审验商品房的开发、销售资格。包括对开发商、销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体资格,立项、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政府批复,开发商资信证明、银行担保等资金状况方面进行审查,为购房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签订购房合同。协助购房人尽可能地从文字上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面积差异、交付时间、交付质量、保修期限、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依法据理提出合理方案,并与开发商洽谈,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监督购房合同履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进行经常、谨慎的跟踪服务,关注开发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预售房屋的权属、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等情况。对可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购房人,及时作出应对。
(4)审查房屋交付情况。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
(5)解决纠纷争议。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5、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合同、协议在律师的参与下,制订的将更为规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为将来的纠纷提前打下预防针。合同方面的律师事务分为三阶段:备约阶段。此阶段,律师可从委托人处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托人、合同对方,并拟制出谈判方案。同时,还应为委托人讲解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缔约阶段。此阶段,合同双方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律师参与谈判,亦可向对方说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据之所在;履约阶段。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履行完毕,实际情况需要合同中止、变更、解除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
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
一,也是提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
4、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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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委托律师之外处理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还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除了委托律师之外处理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还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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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书能解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书能解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买卖双方可约定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买方仍未付款,则买卖双方的合同解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台风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发生此类事件,导致房屋灭失。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比如卖方不想卖房,并明确告知买方房子不卖了,则买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超过半年或者一年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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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协助的途径有哪些
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协助的根据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同一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我国即具有司法协助关系。没有参加条约的国家不能要求别国接受其司法委托。二是互惠原则。互惠即相互之间给予对等的优惠待遇。如果某一国家协助我国为一定的司法行为,我国也应当协助该国为相对等的司法行为。
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适用条件
我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条件:
1.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或者外国提出请求;
2.当事人或者外国请求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或者外国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人民职权范围,否则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外国。
司法协助是国际间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协作关系,它便于受诉对案件的审判及判决、裁定的执行,便于跨国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协助种类
当今各国法律多数都有司法协助的规定。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国家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又不尽一致。有的司法协助范围广泛,有的稍显狭窄。概而言之,司法协助的范围囊括着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二是代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三是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四是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裁判;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法学界针对司法协助范围不同的实际状况,在理论上作了一个大概的分类:凡囊括以上五个方面内容的称为广义司法协助;仅包含上述一至三方面内容的称为狭义司法协助。狭义司法协助又称为一般司法协助。单独指
四、五方面内容的,又称为特殊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对叫普通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按一定根据为他国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一定诉讼行为”内容包含三项: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如送达状、答辩状、上诉状、传票、判决书等。二是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询问证人、当事人,代为调取证据,代为现场勘验等。三是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一般司法协助内容的实现和完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委托方提出请求,二是受托方实施协助。受托方实施协助即完成诉讼行为时,一般应适用本国法律。例如代为询问证人,如本国法律明令证人必须宣誓,获取证言前应该让证人宣誓,但条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它是指两国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制作的生效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的制度。
特殊司法协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外国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二是我国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协助原则
司法协助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尊重他国主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他国社会公共利益是司法协助不可动摇的原则。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案件管辖、语言文字、律师制度、法律适用等方面。因此,请求他国协助事项不得是他国专属管辖范畴;委托他国完成的文件须附有该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文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委托事项不得有碍他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他国有权拒绝协助。司法协助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是依被委托国本国法,但也可以在不违背自己本国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对方要求适用对方法律或依对方指定的特定方式进行。
进行司法协助应当坚持平等、互惠原则。当事各国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不得将本国意志强加他国或以此为借口制裁、攻击他国。国与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时,应坚持互惠对等,彼此遵循国际惯例。
同样,我国人民受托完成协助任务时,也须依照上述原则对委托内容详加审查。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协助。
我国和外国之间如何进行司法协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和外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例如,我国参加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了几种送达文书的方式,我国和公约参加国互为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时,就应当按公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对公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通过外交途径提供司法协助,是在没有条约关系时采用的方式。
2.提出请求司法协助的请求书,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涉及一国的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司法协助的内容与事项,为此,不论是外国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还是我国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都应当用请求书。为了尊重受托国主权,保证文书内容的确切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请求人民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收到外国的请求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外国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婚姻无效纠纷处理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西安能弄到毒品的途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吸食毒-品属于违法行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建议考虑此种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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