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可以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盗窃光缆的行为首先是违法的,若是公民明知是光缆依旧实施盗窃行为,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若是在盗窃之前,并不知晓自己即将获得的盗窃物是什么,那么盗窃者就有可能会被按照一般的盗窃犯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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