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②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③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2、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仍可正常执行:
(一)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4、知识产权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荣誉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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