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定要具有秘密性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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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不一定要具有秘密性,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若是依旧不知道盗窃罪一定要具有秘密性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盗窃罪一定要具有秘密性吗

一、盗窃罪一定要具有秘密性吗

盗窃不一定要秘密窃取。因为盗窃罪不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的是: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行为人假借施法消灾调包财物,因为被害人拿出财物是为了要被告人帮助“施法消灾”并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故对该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论处。

秘密窃取的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秘密窃取具有相对性,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之行为相对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没有被发觉。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但如果在事实上却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察觉而出于某种原因未作出反应,行为人之行为也应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逮捕后侦查的时间最长是多久?

1、逮捕后侦查的时间最长是三年。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批捕后公安机关侦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等调查性工作直到查明案情。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盗窃罪判刑后能减刑

对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但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若行为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若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盗窃不一定要秘密窃取。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以上就是关于盗窃罪一定要具有秘密性吗的相关介绍。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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