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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一种行为肯定需要按照我们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之下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当然了单位如果触犯该罪名的话,那么对于单位还需要进行罚金的处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