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超过几年就不能要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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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抚养费在满十八周岁超过三年后之后就不能补要了。因为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支付到十八周岁,在十八周岁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超过十八周岁,开始计算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关于抚养费超过几年就不能要了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抚养费超过几年就不能要了

一、抚养费超过几年就不能要了

抚养费在满十八周岁超过三年后之后就不能补要了。因为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支付到十八周岁,在十八周岁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超过十八周岁,开始计算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父母的子女关系能否因为离婚而解除?

因为夫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但是子女关系却不随离婚的解除而解除,所以即便离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必须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三、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体现。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涉及抚养费问题,子女也是有权向未抚养自己的父母来索要抚养费的。至于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

四、抚养费的索要主体是谁?

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的索要应当以子女的名义起诉,不能以孩子父母的名义起诉。如果不以子女名义起诉,法院就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存在离婚协议,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来起诉。

五、离婚纠纷案件中如何让对方先行支付子女抚养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项、第110条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在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后,如果认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如果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对方先履行一定义务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产生活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就会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无需等案件最终判决,以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在离婚案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不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都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就子女抚养费来说一般是具备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个条件的。另外提出申请的一方也要自己证明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生活。至于对方是否有履行能力,这个一般从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并不难判断,如果被申请人由于生病、失业等较为客观的原因没有收入和财产,则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六、对方不给付抚养费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所以说,对于不给付抚养费问题,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看离婚的方式。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则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若是协议离婚的,则需要先经过起诉给付抚养费,然后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和调解书、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抚养费超过几年就不能要了?上文已经给到了答案。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履行自己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无论父母是否离婚,这一义务都不能被免除。当然,若父母一方确实经济困难,可以适当减免抚养费的数额。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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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超生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经令第357号公布了《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截止至9月25日中国已有19个省份首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其超生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
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应当明确超生社会抚养费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对待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超生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超生社会抚养费”。本法规定的超生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超生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制定”。 2002年8月2日,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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