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门峡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省三门峡的房屋被拆迁,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二、拆迁房屋基准价怎么定?
1、拆迁房屋基准价的确定方式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基准价即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2、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20%;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3);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市场评估价。
三、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1、房屋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也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的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等一系列损失作出的相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措施
(1)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在对其原农村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应得的安置商品房补偿面积。货币补偿总额为应得安置商品房面积的市场折算价扣除政府定销价后的差额,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金。但选择该类补偿形式的农户其前提条件是已有其他住房,或只要求获取安置商品房中的一部分,从而申请全部或者部分采取货币补偿。农户接受货币补偿后,政府不再安排商品房置换。
(2)对要求以原农村住宅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的农户,按照应置换商品房的价格和面积,综合折算应置换的标准厂房面积,原则上标准厂房面积应大于商品房面积。置换后标准厂房的所有权和出租产生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3)对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执行当地被征地农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可以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和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形式。对要求现房安置的农户,采取“等价交换、差额结算”的置换方法,即农村住宅交换商品房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在土地使用权互不作价的前提下。
(4)镇(街道)要制定对农宅估价的实施细则和原则上按成本价确定的安置商品房的价格及楼层差价。对拟置换农宅的面积、质量进行价值评估,镇政府(街道办)给予相等面积(或按家庭人数折算)的商品房,交换的成套商品房价格小于或大于农宅评估价格的,进行差额结算。
三门峡城市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之后,并不会立即公布,而是需要先提交给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审批。对于已经被批准的情形,则需要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公布。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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