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如当事人为协议离婚的,除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外,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的提出主体是否有特殊限制?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提出的主体仅限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过错方无权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则双方均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过错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三、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有哪些
对于重大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首先,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
审判实践中,如果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是否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要知道,离婚损害赔偿是伴随着离婚同时进行的,那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相信大家通过上文的讲解已经有所了解。一方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举证证明对方确实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然后离婚,否则的话该主张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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