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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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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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逮捕的适用条件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逮捕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所以已经取保了还是可能会被批捕的,这个需要以具体的实际案情为准。

哪怕就算是办理了取保候审也只是暂时不需要呆在看守所,不能代表自己没罪或者不需要再进去之类的,如果当事人确实被证实了有罪,审判的结果也会再次进看守所。

同时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一定要正确理解取保候审,而且这个需要照着相关的流程申请。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逮捕的适用条件是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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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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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前我朋友去贵州走了一趟,如今他在上班的时候被警察的人给带走了,原来是他贩卖人口被抓了,请问逮捕概念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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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
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拓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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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跟人打架斗殴,伤人致残被送进了医院,自己也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请问律师,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限定适用范围
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职能正确发挥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该适应犯罪形势的需要,妥善处理案件,对附条件逮捕措施的采用,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及时高效地批捕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正是使被害人的权利迅速得到救济,社会秩序迅速得到稳定,社会矛盾迅速得到解决的有益做法。但是,附条件逮捕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只可将它作为补充策略,通常限于适用严重的刑事犯罪。
二、执行证据标准
附条件逮捕案件证据标准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是指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时,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低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但排除该《标准》第三条所列十种情况的情形。
“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是指证据符合基本构成要件,进一步侦查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以下几种情况:
1.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查实的其他佐证不充分,但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获得其他佐证的;
2.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通过进一步查实能够排除无罪证据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供述的具体共同行为在细节上存在不一致,但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排除的;
4.证据之间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但是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形成相互印证链条的;
5.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存在非法言词证据,通过进一步侦查依法予以排除,其余的证据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6.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的证据基本清楚,但具体细节需要通过进一步侦查才能够查实的;
三、引导侦查并及时重新审查案件
引导侦查既是提高侦查效率、保证附条件逮捕措施实施的正确性、降低批捕风险的需要,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其澄清无罪之冤的需要。因此,检察机关在决定附条件逮捕的同时,必须向侦查机关制送《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列明需补充侦查的证据清单。检察机关既要详细分析证据的矛盾及缺陷,也要详细的向侦查机关提出补查意见,使其明确侦查方向和要求,促进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自觉地继续收集和进一步固定证据。在批捕后,要对侦查机关及时地跟踪监督,督促其切实地落实补充侦查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重新审查,提高监督的效率,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来保证监督的实效。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新情况,并在批捕后至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根据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重新审查的重点是捕后侦查机关对证据的补强是否达到“证据能够确凿地证明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程度。审查的范围包括:捕后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全案各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能够合理排除无罪证据及对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逮捕必要性。
重新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犯罪发生的事实;
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3.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
4.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
5.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6.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
7.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8.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
重新审查证据的证明标准应达到定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主要是指:
1.据以定罪的每项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每项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每个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进行印证,即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从而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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