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劳动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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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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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哪些情形下,劳动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哪些情形下,劳动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

1、劳务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2)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发生劳务纠纷之后,也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但是在提出仲裁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有效的仲裁协议,也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在仲裁申请书之中,需要包括劳务纠纷双方的名字、性别、职业,以及工作单位、仲裁请求等的相关信息。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哪些情形下,劳动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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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合同签署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约定合同签署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决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具体如下所述:
一、尽管本案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对具体的仲裁机构予以明确约定,但不能据此就认为仲裁条款无效。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即表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有明确的仲裁意愿,
其次,该仲裁条款是可以执行的。该仲裁条款写明:“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由合同签署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如果合同签署于上海,则本案应由上海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2日的《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因此,申请人有权选择上海地区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本案中,涉案货物损坏后,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签署了相应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包括依据运输合同产生的实体权利,以及依据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被申请人应受自己所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在上海分会继续进行。本案作出管辖权决定后,被申请人接受了海仲上海分会的管辖,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并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使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约定合同签署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约定合同签署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决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具体如下所述:
一、尽管本案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对具体的仲裁机构予以明确约定,但不能据此就认为仲裁条款无效。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即表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有明确的仲裁意愿,
其次,该仲裁条款是可以执行的。该仲裁条款写明:“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由合同签署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如果合同签署于上海,则本案应由上海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2日的《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因此,申请人有权选择上海地区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本案中,涉案货物损坏后,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签署了相应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包括依据运输合同产生的实体权利,以及依据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被申请人应受自己所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在上海分会继续进行。本案作出管辖权决定后,被申请人接受了海仲上海分会的管辖,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并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使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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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本案中,涉案货物损坏后,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签署了相应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包括依据运输合同产生的实体权利,以及依据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被申请人应受自己所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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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劳动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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