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如下: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引发拆迁纠纷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在纠纷发生之后,不管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方,都可以采取起诉等的方式来处理拆迁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收到被起诉的通知之后,被起诉的一方需要积极应诉。若在法院判决之前纠纷双方已经和解了,那么拆迁纠纷的原因一般会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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