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在实践中,最容易引发操纵证券市场罪风险的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因为他们操纵证场的可能性最大。目前在我国,一些颇具实力的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成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体,因为我国的股票市场中存在很多中小股盘,较容易被
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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