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前夫妻一方交清全部房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该房屋应定性为登记产权人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于分割。
2、结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交清全部房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如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此种情况下因房屋产权取得时双方未登记结婚,没有婚姻关系,因此该房屋为二人按份共有,如产证上未注明各自的产权份额,那么双方对自己的出资要举证证明,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产权分额比例,如无法举证,那么双方各占一半的产权。确定产权分额后各自的份额为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另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
3、结婚登记前夫妻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登记在该人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这种情况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既然该房屋的产权是在婚前取得,那么该房屋应为该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还贷,则离婚时视为为房屋产权人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由此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该房屋为登记产权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这种观点虽然在判决时易于处理,但是在一定情况下确是不公平的。房屋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房屋增值速度非常快,如在离婚时该房屋有大幅增值,那么,产权人只向另一方归还用于还贷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的款项是明显不公平的。
4、结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为二人共有。但是婚前各自所交的那部分房款,属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部分房屋价值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约定从其约定。
离婚的时候所涉及到的房屋的补偿款项是否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采取分割,实际上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一些事情,这是需要确定一下,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还是在婚前所获得的了,如果是属于夫妻关系存活的话,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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