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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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我国进行征收土地是一项比较严格的行为,相关的单位要对这类征收人进行相应的补偿。需要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作物费和青苗费,根据当地的相关经济水平进行相应的补偿,保护我国农民的相关权益和经济权益。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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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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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要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意味着地上建筑物也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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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进行土地抵押,不知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所以请问一下房产土地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房产土地抵押管理办法。
一、严格确定并划分宗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宗地一经确定、登记,宗地边界不得随意调整。因道路规划等原因导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由县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县规划部门批准文书、调整后的宗地四至及拐点坐标等材料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县国土部门应依据县规划部门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
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调整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原登记为综合用地的,无法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确定用途的,继续按综合用地登记;对于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应明确记载各种用途,否则不予登记。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或按出让合同签订时算起;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补办出让(转让)的,以政府批准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书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四、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出售登记
我县现行基准地价已于2013年5月6日经县政府批准(望政
【2013】16号),出让金应严格按照现行基准地价计算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出让(转让)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出让金依据国土资厅发【1999】31号文件相关规定收取;其他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出让(转让)的,按基准地价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续期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届满的,依据物权法规定,可以自动续期,由原用地者申请,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续期)登记;其他用地类型申请续期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的使用年限均按该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办理。
六、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可转让。房地产交易转让的,应先办理房产交易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原用地者用地的剩余年限。
七、妥善处理前期超占面积的土地登记
我县前期在土地登记中出现实际占地面积大于登记确权(批准用地)面积,超占面积按当时相关规定已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现权利人申请转让或续期的,应按当时确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备注栏中注记“实际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批准确权面积多少平方米,超占面积多少平方米,超占面积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多少元”。
八、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关于抵押权人资格条件。土地抵押登记的申请主体(即抵押权人)必须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相关金融机构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反担保土地抵押人为反担保人,抵押权人为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以及担保人、反担保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土地典当抵押登记应提交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当票》主合同、土地使用权典当抵押合同、《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个6个月。
2.关于土地顺位抵押。同一宗地可以向同一金融机构或者不同金融机构多次抵押,国土部门以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顺位抵押依次设定价值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价值。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抵押。无建筑物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在建工程抵押人应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不允许为第三方贷款作担保),设定抵押期限均不得超过竣工日期;房屋已建成应先办理房产抵押后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不得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4. 土地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价值
协议作价,登记部门不得要求对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国有土地,则应先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房屋他项权利证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5.关于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几种情形。国有土地不得进行分割抵押。抵押登记按整宗土地办理,严禁办理土地分块抵押登记,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分割抵押),国土部门不予受理。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含私立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抵押登记;闲置土地不得抵押。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商住用地和工业用地不得办理抵押,特殊情况确需抵押的,应报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产不得抵押。房地不一致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土地抵押登记;依法律法规不得设定抵押的其他情形。
九、明确因股权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
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因股东、股东出资额(股份)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县工商部门经审查并已给予办理法人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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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违法占地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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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现在农村每户都可以承包土地来提高家庭收入,我是想问问国家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发包方的行为,自1月1日起,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发证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发给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国家农业部12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该规章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证范围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发给土地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承包方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国家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不适用该规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申请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和颁发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二者不得相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三者记载的事项应当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应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名称和编号;
②发证机关及日期;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③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③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④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和废止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的书面请求;
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②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③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④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印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以上是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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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承包一块土地来搞养殖,现在不想搞了。想要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的管辖不知道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承争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其承包期限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国家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项根本措施。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对承包经营权都作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上诉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的管辖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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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可否外人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可否外人买卖,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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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都在农村进行生活,现在想要进行土地的租赁,不知道规定,询问下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管辖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3、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08年《规定》,本次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08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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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征收的土地的征收方案被批准后,这些被征收的土地的批准文号、范围、面积等等相关的情况要在所在地的乡镇或村予以公告,征收的各项费用在补偿、安置方案出来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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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的相关要求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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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和邻居签订托管合同,怕有纠纷,土地托管合同纠纷要怎么解决?该怎么书写土地托管合同?
[律师回复] 土地托管合同纠纷 编号: 甲方:白银社 乙方: 村委会 根据全面深化“三农”改革,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集 约化,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精神,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 经甲乙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方式
1、乙方通过组织农民合作社,整合农民土地 亩,使之连片成方,耕地位于于 。
2、 乙方委托甲方对该土地提供从耕种到收获的全程种植托管服务。
3、甲方按照“ 共计 元/亩/年”的标准“打包”收取服务费, ) 元。 (大写: 注: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签订托管地亩数,于每年3 月1日前预付40%服务费,计 12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通过乙方对有关村民的土地进行整体种植服务托管,统一 种植通过乙方向村民支付相关土地收益。
2、组织或购置农业耕作机械,确保满足乙方的托管服务需要。
3、免费为托管土地进行测土化验和提供相关农作物的标准化种植 管理方案。 元,剩余服务费 元于
4、同等质量条件下,按照同期市场价格为乙方供应化肥、农药等 农资,并且直供、直施到田间。
5、帮助研究乙方土地的经营规划,推广新品种、新模式,新服务, 实现农户的增产增收。
6、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 用协议内耕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
7、协议签订后不能更改协议内土地的种植计划和托管模式。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农民整合土地,使同类作物实现连片成方。于每年3月1日 前整合土地 亩, 负责与有关农民签订委托种植管理的相关 协议,协调道路、水源、水渠等使用权,为甲方开展服务创造条件。
2、负责协调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保证甲方正常的田间作 业不受影响;负责组织农作物生长期的看管工作,配合甲方做好作物 收获后的晾晒、收储等工作。
3、乙方可全程跟踪甲方服务,可随时向甲方反馈作物生长与田间 看护等情况。
4、监督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
5、协议签订后不能更改协议内土地的种植计划和托管模式。
6、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农机整合、农民培训等工作。
(四)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协议内土地范围内的农作物产出,全部归农户所有。
(五)协议履行程序
1、确认服务时间。甲方应根据农时需要,提前3天以上与乙方沟通 确定服务时间。时间确定后,乙方应主动为甲方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 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进场服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退 回收取的服务定金) 。
2、搞好监督验收。甲方服务时,乙方可派人现场监督,并在服务 结束时填写验收单予以确认。如乙方不能派人现场监督验收,视为认 可甲方的服务符合协议约定标准。
(六)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后, 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同等条件下, 甲方享有优先权。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
2、因不可抗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和解除,各方 互不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约收回甲方托管土地,或者干预甲方生产经营活动,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 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乙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以依法解除协 议,并有甲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它违法违约行为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九)其它事宜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可 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签字盖章)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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