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的,会承担哪些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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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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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的,会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的,会承担哪些责任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的,会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患者受损害,医务人员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两个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要件分别为:

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二是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根据现行的诊疗规范,紧急情况下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

第二是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

第三是谨慎履行说明告知措施后仍应履行该项义务。

第四是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的,会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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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叫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隐私学说:
1.私人领域说;
2.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
3.生活安宁和秘密说;
二、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隐私具体内容:
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②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居住除外;
③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烧扰;
④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
⑤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⑤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⑦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⑩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隐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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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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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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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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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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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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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烧扰;
④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
⑤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⑤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⑦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⑩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什么算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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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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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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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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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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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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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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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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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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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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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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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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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患者因医疗纠纷起诉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但该医疗机构已注销,该医生此时在新的医疗机构里接到患者的起诉状,请问这份起诉状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代表医疗机构参与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1、医疗机构应配合患者复制病历资料。
2、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
3、《指引》强调,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方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患者因医疗纠纷起诉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但该医疗机构已注销,该医生此时在新的医疗机构里接到患者的起诉状,该医生及其已注销的医疗机构作为起诉状的被告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呢?
[律师回复] 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代表医疗机构参与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1、医疗机构应配合患者复制病历资料。
2、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
3、《指引》强调,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方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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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这家医院的相关行为确实侵犯了你们一家的法定权利。尽管你们夫妻已经治愈并且照片内容属实,但也不妨碍医院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该院理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方面,医院侵犯了你们一家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肖像权侵权只须具备两个要件:二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你们一家虽在专题活动中同意与主治医师合影,但并不意味着你们许可医院使用该照片,即你们同意合影与许可使用照片并非同一概念,医院若要使用该照片还必须得到你们的同意,同时医院无论是将你们的照片置于院内、院外显眼之处还是用于电视广告宣传,都是在向社会直接传达一种信息,即该医院成功治愈了你们夫妻的不孕不育症,以招徕相关患者前来诊治,最终目的当然在于营利。另一方面,医院侵犯了你们一家的隐私权。公民的个人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均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未经公民允许,任何非法收集、公开、公布、传播行为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医院对患者隐私的保护,还有着比一般人更为严格的责任,因为《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这家医院利用你们一家同主治医师的合影,直接向公众公开你们夫妻曾患有不孕不育症的隐私信息,这明显是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从而侵犯了你们的隐私权。此外,对于该医院的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还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这家医院随意公开你们一家的照片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侵权,你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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