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欠债被起诉会被拘留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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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钱被起诉一般不会被拘留。但是欠款人有能力还钱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是依旧不知道欠债被起诉会被拘留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我国欠债被起诉会被拘留吗

一、我国欠债被起诉被拘留

欠钱不还被起诉不会被拘留,但是如果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胁迫他人做伪证等,则可能会被拘留。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一)诉讼费的缴纳

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如果是被告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是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

(二)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三、借钱不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1、到了还款日期仍未还款的,若借条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滞纳金等,最终债务人可能要承担除本金、利息以外的违约金

2、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仍不还款的,有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影响而被列入“黑名单”。这会债务人今后生活中的贷款、出行等行为带来不便。

3、单纯的民间借贷一般够不上刑事责任,但若债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欠钱不还被起诉不会被拘留,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胁迫他人做伪证等,则可能会被拘留。以上就是关于欠债被起诉会被拘留吗的相关介绍。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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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 “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 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
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 人民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 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 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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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被拘留15天,我能不能去拘留所
[律师回复] 你好,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 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 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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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 “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 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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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不可以。除非是拘留超期,同时又是无罪的。
(一)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上述规定的解读:
1、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肯定要赔;如未经审批,办案人员擅自决定的。
2、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不赔;
3、前面也都是依法审批的,但如果拘留超过了时限(正常情况14天,特殊情况37天),同时后来又撤案、不或无罪的。这二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时,国家要赔。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很难同时发生的。
作为律师在呼吁办案机关在严格执法时,同时提醒广大守法的公民,或许你无法抵抗强大的公权力。但是有关机关对你错误拘留甚至错误逮捕时,国家也赋予了申请赔偿的权利。
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没有对其批捕,最后公安机关只能将其释放。释放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却再也没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原来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拘留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刑事诉讼行为被确认违法,这无疑增加了申请赔偿的难度。
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作出不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也就是说,虽然案件没有被撤销,但只要办案机关超过一年内没有移送、作出不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嫌疑人就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申请赔偿不要超过两年的时效。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天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每日日平均工资
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没有刑事拘留权。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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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可以国家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拘留可以国家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是否可以国家赔偿
正常情况下,不可以。除非是拘留超期,同时又是无罪的。
(一)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上述规定的解读:
1、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肯定要赔;如未经审批,办案人员擅自决定的。
2、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不赔;
3、前面也都是依法审批的,但如果拘留超过了时限(正常情况14天,特殊情况37天),同时后来又撤案、不或无罪的。这二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时,国家要赔。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很难同时发生的。
作为律师在呼吁办案机关在严格执法时,同时提醒广大守法的公民,或许你无法抵抗强大的公权力。但是有关机关对你错误拘留甚至错误逮捕时,国家也赋予了申请赔偿的权利。
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没有对其批捕,最后公安机关只能将其释放。释放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却再也没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原来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拘留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刑事诉讼行为被确认违法,这无疑增加了申请赔偿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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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作出不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也就是说,虽然案件没有被撤销,但只要办案机关超过一年内没有移送、作出不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嫌疑人就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申请赔偿不要超过两年的时效。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天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每日日平均工资
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没有刑事拘留权。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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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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