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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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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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调解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调解

一、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调解

不适用调解的交通事故如下:

一、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因为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所以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就不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不服或者拒接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发生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私了的注意事项有:私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的丢;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一定要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现场照片,留下证据;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什么情形能自行协商

发生交通事故后下列情形能自行协商:

1、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

2、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

4、车辆可以自行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调解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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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你好,我朋友最近出了交通事故,现在在医院住院,家里人正在与肇事者协调,请问交通事故调解书进行公正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能否办理公证?
  
二、公证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争议: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某虽对甲某第一次治伤的费用作了赔偿,但甲某由于交通事故招致的伤害尚未治愈而再次住院治疗,其因乙某过错行为延续的相关损失费,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理应由乙某作出赔付。协议一次性赔偿后互不相涉,对于甲某显然有失公平,故法院对甲某的诉请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已协议约定,乙某一次性赔偿后双方互不相涉,并且已经办理了公证。乙某按约履行了义务后,意味着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甲某再次要求乙某赔偿的诉请,法院应不予支持。
  解析:上述问题实质上考查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系。
  
(一)《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本案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签订时,当事人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主体资格并不无不当,公证的地域管辖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原赔偿协议是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的赔偿约定,受害人病情恶化和发生新的医疗费用,是当事人双方都无法预见的,因此可以办理公证。”
  
(二)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诚实守信,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
  
2.《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毫无节制地任意处分,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轻易否定自己的承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自认的规定,自认制度的制度基础就是处分原则,正是基于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所作的陈述或者行为必须前后一致,没有合理解释,当事人不能推翻自己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对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自认及其对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也使其对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反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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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不存在以上情况,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如存在以上情况,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人民法院应根据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
  针对本案,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乙某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是不是在赔偿协议签订之后,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只是依据合同责任追究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呢口笔者认为,如果赔偿协议存在合同法上可撤销的情形,受害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重新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少于实际损失,且凭受害人的医学常识在协议当时,并不能预料到以后会及花去更多治疗费的后果,因此,可以认定受害人甲某在协议订立时单方误解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甲某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乙某承担法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甲某可以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然后再要求乙某承担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甲某在诉讼过程中不变更诉讼请求(合同之债),法院则依双方的有效协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处理最容易出现之误区是,既确定协议有效,判令各方当事人遵循,又确定协议可撤销或变更,对其中某条款重新判决确定各方责任,导致赔偿依据发生混乱。只有在协议双方约定赔偿项目明确,而对今后赔偿未行约定,当签订协议后,当事人出现严重伤残后果时,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侵权赔偿的,人民法院才应按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重新处理协议约定部分。
  如赔偿协议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则应重点注意期间问题。如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赔偿协议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该一年期间是除斥期间,起算之后即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上述观点系笔者一家之言,还望同行们批评指正,笔者亦希望通过抛砖引玉,将公证行业中遇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加以总结,不仅有利于公证行业的业务发展,更有利于法律引导作用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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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劳动者职务晋升时,有可能会发生调岗的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约定,劳动者从事业务经理工作,那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就是业务经理。如果该劳动者晋升为业务总监,则发生了调岗的问题。此时一般劳动者都不会拒绝,因此此种情形严格来讲,就属于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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