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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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该如何解决问题带来帮助。
网络著作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一、网络著作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网络著作权纠纷一般情况下,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第三方居中调解,或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约定的,可以直接起诉

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网络著作权纠纷该如何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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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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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该怎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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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您好,最近在新闻报道著作权相关的新闻,但是,我对于正确适用著作权法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是怎样去解绝的,我还不是很了解的,谢谢
[律师回复]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 《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 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我同事最近在一家报社投稿,但没有被采用,可不久却在报刊中看见了这篇文章,请问这算侵犯了著作权吗?现在我们想咨询一下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著作权纠纷?
[律师回复] 当事人遇有著作权合同纠纷或者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其间的争议。但是如果双方对是非曲直认识不一,或者对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承担难以协商一致,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三种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1、调解,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强迫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就需要寻求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2、仲裁,仲裁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专家断案、气氛平和、保密性强、裁决具有终局效力等特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
3、诉讼,诉讼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解决其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著作权合同纠纷或者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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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该怎么解决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该怎么解决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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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该怎样解决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该怎样解决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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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由争议当事人双方直接洽谈处理有关域名纠纷事宜,主要因为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下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消失殆尽。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二、C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当自行协商失败的时候,也可以由CC授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调解。由解决中心调解有什么优势呢
(一)裁决者专业性强
(二)裁决快捷高效
(三)裁决易于执行
尽管C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劣势也同时存在。
(一)受理的纠纷有限
(二)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
(三)裁决效力非终局性
三、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目前,我国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通过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对域名保护力度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决纠纷类别比较多
(二)审案级别比较高
(三)败诉方承担责任方式比较多
四、其他解决方式
除了上述三种方法外,还有非CC官方授权的纯粹民间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域名纠纷,以及由双方均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里的民间仲裁机构可以是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地方仲裁机构.双方应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方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调解则宽松度更大,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通常是没有强制力的,允许双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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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网络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由争议当事人双方直接洽谈处理有关域名纠纷事宜,主要因为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下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消失殆尽。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二、C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当自行协商失败的时候,也可以由CC授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调解。由解决中心调解有什么优势呢 (一)裁决者专业性强 (二)裁决快捷高效 (三)裁决易于执行 尽管C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劣势也同时存在。 (一)受理的纠纷有限 (二)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 (三)裁决效力非终局性 三、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目前,我国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通过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对域名保护力度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决纠纷类别比较多 (二)审案级别比较高 (三)败诉方承担责任方式比较多 四、其他解决方式 除了上述三种方法外,还有非CC官方授权的纯粹民间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域名纠纷,以及由双方均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里的民间仲裁机构可以是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地方仲裁机构.双方应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方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调解则宽松度更大,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通常是没有强制力的,允许双方反悔。
如何解决网络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由争议当事人双方直接洽谈处理有关域名纠纷事宜,主要因为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下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消失殆尽。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二、C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当自行协商失败的时候,也可以由CC授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调解。由解决中心调解有什么优势呢 (一)裁决者专业性强 (二)裁决快捷高效 (三)裁决易于执行 尽管C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劣势也同时存在。 (一)受理的纠纷有限 (二)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 (三)裁决效力非终局性 三、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目前,我国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通过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对域名保护力度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决纠纷类别比较多 (二)审案级别比较高 (三)败诉方承担责任方式比较多 四、其他解决方式 除了上述三种方法外,还有非CC官方授权的纯粹民间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域名纠纷,以及由双方均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里的民间仲裁机构可以是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地方仲裁机构.双方应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方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调解则宽松度更大,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通常是没有强制力的,允许双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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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纠纷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由争议当事人双方直接洽谈处理有关域名纠纷事宜,主要因为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下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消失殆尽。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二、C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当自行协商失败的时候,也可以由CC授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调解。由解决中心调解有什么优势呢 (一)裁决者专业性强 (二)裁决快捷高效 (三)裁决易于执行 尽管C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劣势也同时存在。 (一)受理的纠纷有限 (二)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 (三)裁决效力非终局性 三、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目前,我国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通过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对域名保护力度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决纠纷类别比较多 (二)审案级别比较高 (三)败诉方承担责任方式比较多 四、其他解决方式 除了上述三种方法外,还有非CC官方授权的纯粹民间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域名纠纷,以及由双方均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里的民间仲裁机构可以是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地方仲裁机构.双方应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方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调解则宽松度更大,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通常是没有强制力的,允许双方反悔。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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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该怎样解决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网络著作权纠纷该怎样解决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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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我朋友最近遇到侵权的问题,想咨询一下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类型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 《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 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你好各位律师,我想问问大家,评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问题,麻烦专业人士给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大量篇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相关情况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连带责任。

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以下两种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一)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二)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
(二)所述情况,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究竟是等同该实际侵权人责任还是只对于收到著作权人警告之后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根据《侵权责任法》36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不再对于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只对在其接到通知后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作为的相应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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