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服务期内离职是否会有违约金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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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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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5年服务期内离职是否会有违约金?不一定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才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年服务期内离职是否会有违约金

一、5年服务期内离职是否会有违约金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未满服务期都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才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下情形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解除合同不必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2)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所承担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时,需提交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发票以证明违约金的金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者在服务期离职违约金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约承担违约金时,根据服务期的年限按比例逐年递减,违约金=(专项培训费用总额÷服务年限)×未履行的服务年限。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应为“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的“职业技能培训”。尽管现行法律尚未对“专业技术培训”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经验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会从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及培训周期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2、用人单位应证明其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进行了专门的金钱支出即“培训费用”。该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3、服务期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服务期的,虽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了专项费用,也并不自然导致劳动者负有服务期义务。

4、违约金有上限且逐年分摊。在前三个要件都成立的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的条款才有效,但是违约金也是有上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根据服务期的年限逐年分摊。

5年服务期内离职是否会有违约金?答案是不一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服务期的约定,但单位实际并未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也未因此支付对应的费用,那么即使在服务期内劳动者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时也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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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个深冬的傍晚,甲发现了一条走失的牛,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等待失主前来认领。当晚,狂降大雪。大雪压塌了牛栏,将牛压死。第二天,甲请人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皮牛肉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主乙知道此事,要求甲返还牛款1000元。为此发生纠纷。
甲应向乙返还多少钱为什么
本案涉及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问题。
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甲与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甲为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利益取得人,乙为利益所有人,甲对乙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
本题的关键在于返还利益的范围。依据民法理论,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应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利益取得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即利益取得人为善意受益人时,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大于利益取得人取得的利益的,以所受利益范围为限返还利益,如利益不存在,则不予返还,如利益取得人所受利益大于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返还利益以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为限予以返还,以体现法律的宽容。但在利益取得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则所受利益小于所受损失的,以所受损失为限予以返还,如所受利益大于所受损失的,则以所受利益为限予以返还。
本案中,甲为善意的利益取得人,牛的死亡,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甲对此不存在过失,因此,甲返还不当得利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而不是该物的原有利益。本案中,甲仅得利450元,故应以450元为限返还不当得利。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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