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被公司开除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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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2、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下面,请一起了解一下女职工怀孕被公司开除怎么办。
女职工怀孕被公司开除怎么办

一、女职工怀孕被公司开除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孕期无正当理由被开除,维权方式有:

1、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则仲裁或法院会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怀孕女职工不可以被辞退吗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公司不可以随意降低职工的各项待遇,也不可以任意辞退。

但是怀孕不是职工的万能护盾。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 员工如果有严重违纪、重大失职等行为,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辞退。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辞退员工时不受任何限制。

但是如果女职工没有上述行为,公司是不可以辞退女职工的。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守约来实现。

女职工怀孕被公司开除怎么办?一方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不继续履行或者没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则可以要求单位做出赔偿。这里的赔偿是只经济补偿金的2倍。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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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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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上位阶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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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怀孕期间请假产检被开除的,女职工可以通过调解,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赔偿金。
案例
5月2日,因秦某孕期血压偏高、先兆流产,医院建议秦某休息15天,并为秦某出具了诊断证明书。食品饮料公司在收到秦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后,认为秦某的请假手续不全,通知要求秦某限期提交5月2日就诊时的病历、处方及收据原件。秦某就请假手续不全情况向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
但食品饮料公司请假制度中关于病假部分,仅表述为“按照国家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亦未明确规定需要通知中的所述文件,故食品饮料公司在公司规章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以秦某提交的请假手续不全为由主张其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继而认定秦某旷工,系明显加某的
国家法律规定对孕期妇女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食品饮料公司认可秦某怀孕的事实,故其应举证证明秦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方能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现食品饮料公司未能就此充分举证,故对于该公司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认定饮料食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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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上位阶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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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解除合同后才发现怀孕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解除合同后才发现怀孕要怎么办
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发现怀孕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但是实践中的处理情况会有不同,需要具体分析。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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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女职工怀孕的,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并没有规定女职工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的还要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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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小周虽然是在解除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的,但她已经怀孕2个月,理论上,女员工只要是在职期间怀孕,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的规定,所以,只要小周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公司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其以小周与公司已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撤销原决定的行为是错误的,双方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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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女职工怀孕的,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并没有规定女职工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的还要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案例
小周2007年应聘到一家技术公司担任部门副经理一职,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近期,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进行改革,开拓了新的业务种类,各部门之间也进行了相应调整。面对新的业务,小周日渐觉得工作起来远不如以前轻松,其所在部门经理也感觉到这一点,经公司领导商榷后,让小周参加公司相关业务一个月的培训,培训完后,小周还是不能掌控大局,公司也给小周换了不同岗位。
几经周折,小周仍不能胜任,一周过后,公司以小周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凑巧的是第二个周末小周去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自己已怀孕2个月。她知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不得与孕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考虑到自己目前状况去找工作比较难,于是小周回去找公司领导,要求解除撤销合同的决定。公司认为已经与小周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小周怀孕与公司毫不相干。小周不接受这一观点,请问小周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小周虽然是在解除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的,但她已经怀孕2个月,理论上,女员工只要是在职期间怀孕,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的规定,所以,只要小周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公司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其以小周与公司已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撤销原决定的行为是错误的,双方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
法律法规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对解除怀孕女职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作了更加严格的特殊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存在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重新调整工作仍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无法协议一致、经济性裁员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处于“三期”内,用人单位均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就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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