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以后补偿款怎样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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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至于村集体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土地征收以后补偿款怎样分配。
土地征收以后补偿款怎样分配

一、土地征收以后补偿款怎样分配

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至于村集体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二、承包的荒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非农民个人所有,故被征收荒地的补偿费用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系为保证农民的生活所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户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更多是带有商业性质,承包户不会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在土地被征收后,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户的损失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添补。当然,承包户因土地被征收,造成剩余承包期限内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损失,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三、土地征收补偿款如何发放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所以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归集体所有,因为百姓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的费用归百姓所有。

需要百姓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中说明了各地区应当制定综合地价,以确定百姓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标准,并且制定相关费用的分配方法,再次明确说明了地上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归所有人所有,对土地补偿费用的支配需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这也就再次说明了,只要是和土地补偿费用支配有关系的,村委会或某个人都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如果发现私自挪用支配补偿款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土地征收以后补偿款怎样分配?在看完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一定是补偿先到位,否则的话是不能先开始征收。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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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 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 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 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 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 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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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地被征收时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呢
[律师回复] 对于当土地被征收时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土地被征收时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呢
一、承包地转包,指的是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流转形式。由于承包地被转包后,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没有改变,原土地承包方继续履行着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老大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刘老二则不能。
二、承包地的出租,指的是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于出租以后原承包地的承包关系并没有变化,原承包方继续履行着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老二仍然是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而赵老三只是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了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所以吴老二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赵老三则不能。
三、承包地的互换,指的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生产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因此,吴老三原来承包地的耕地补偿费将由陈老四获得,吴老三则可以获得陈老四互换之前承包地的耕地补偿费。
四、承包地的转让指的是承包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非农业方面的职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过这种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原有农户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王老五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吴老四则不能。
五、承包地的入股指的是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自愿地联合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量化入股,从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这种形式下,原有的承包关系也不发生变更,上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没有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果。因此吴老五可以获得耕地补偿款,而股份合作社则不能。
附:征地补偿最新消息
5月13日,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草案提出,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一、征收宅基地农房应当保居住
草案提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草案,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的倍数或者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最低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草案提出,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应当给予安排;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涉及临时用地的,对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应直接发给农民
根据草案,土地补偿费将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并支付安置补助费。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三、60岁以上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草案提出,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
草案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草案提出,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政府给予参保者一定的缴费补贴。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如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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