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40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怎么确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一、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之后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体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则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主张时效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毕业生怎么签劳动合同

一转眼呢又到了大学毕业季哈!很多应届毕业生呢,想要顺利的早早找到工作早早签合同啊。那么今天呢就来说一说毕业生该如何签合同才使自己不遭受损失。

首先,注意这个3方就业协议他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可以说三方协议书呢他只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所签订的一个就业意向。他不是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不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不适用劳动法来调整。

在实践当中呢那有些签署之后啊他实际并未履行,而有些内容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证据要求,不能证明双方已经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签谨慎签约,慎重违约,诚信履约。

再次提醒三方协议虽然不是正式的一个劳动合同,但却是毕业生走向社会的一个平等自愿协商的一个民事契约,那无论是企业还是毕业生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毕业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从试用期开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怎么确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7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1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2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6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7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8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5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7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6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7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0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6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4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1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可以是周末么?
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可以是周末,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生效,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不管是周末还是上班时间都是可以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质押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二、质押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我和客户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我想去确认合同无效。朋友告诉我说要符合主体条件,所以我想知道确认合同无效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无效属确认之诉,那么确认合同无效主体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有时效吗?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各位律师你们好,是这样的,我想要知道确认婚姻无效管辖是通过什么来确认的?并且是如何确认的?如果您知道的话可以告诉我一下吗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概念
宣告婚姻无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认定并宣告已经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二)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释(一)》加以明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一)婚姻当事人 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但是宣告婚姻无效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仅指结婚当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缔结婚姻关系的申请,要求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并获准登记的男或者女。经登记成立婚姻关系之后,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受婚姻关系的约束,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定的义务。他们认为婚姻具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没有申请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没有获准登记的男女,如恋爱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被拒绝结婚登记的男女等,不是结婚当事人,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利害关系人 与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是指: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基层组织才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均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未达法定婚龄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7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有一亲戚孩子未到结婚年龄,而登记为婚姻关系,后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当婚姻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有根本区别,“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
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
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 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
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 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
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 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 ,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
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
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
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
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
1.法律上没有障碍 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
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或法官发现)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
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
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
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 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
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
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
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
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
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书生效日期是多长时间?
解除劳动合同书生效,依据劳动法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即可生效,如果是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工人一定的赔偿金,如果是劳动者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前通知单位,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确认,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确定
[律师回复]
一、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确认合同有效,原则上工程价款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有工程量增减或工程质量问题,则可对该部分进行增减核算。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则相对要复杂。
(一)工程项目已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的最高《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存在如下问题:
1、参照系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则按合同价计算工程款;
2、这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无效合同还是无效转分包之前的有效合同。在实务当中,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往往是有效的,而承包人对项目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非法分包、转包合同则是无效的,在此情形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有效合同的价格计算工程款,而违法分包、转包人则要求按其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无效合同的价格确定工程款。依照条文原意、条文中所指的“合同约定”应该是指无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3、实际施工人不要求按合同约定计价时工程款应该如何确定。因为在无效的转分包合同中,工程价格的约定往往远远低于有效合同,因此实际施工人没有请求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工程款,而是要求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额,对此是否应当支持。笔者认为对要求通过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它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规定,然而在此情况下,又会产生新的问题,那就是按定额确定的工程款往往高于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签订的有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尤其是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因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一般是远低于定额价的。例如在“两龙高速公路”建设中发生纠纷诉至本院的案件就存在该情况,结果是原告诉到后,经工程造价鉴定,而鉴定结论中的造价超出原告(实际施工人)时的诉讼标的很多,原告又要求增加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确定二个问题。一是对超出原有效合同价款的部分,能否支持,二是如果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应由谁来支付。笔者认为对超出部分不应支持。理由是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不应高于有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否则的判决结果就会起到负面的引导作用,对形成规范、合法、有序的建筑工程市场不利、且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显然没有法律与合同依据,由转包人承担则违反公平原则。
(二)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很多工程项目尚未完成双方当事人就形成纠纷的情形,此时工程款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已完成部分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一般应依据结算结果确定工程款,除非一方当事人能证明存在受胁迫等法定撤销情形;
2、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的,只能计算工程直接费,对间接费、可得利润等不予支持,并且以不超过有效合同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为宜;
3、造价鉴定一般应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计量表为工程量依据,对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提出的应以最后的调整形成的监理材料为依据不予支持;
4、对于没有监理材料的,应以实际勘测为准;
5、没有监理记载材料,现场也已因改变而无法勘测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款。
二、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确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果因无效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这里所称的损失是指直接损失,不包含可得利润,且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围为限,还必须是当事人已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前提下的实际损失。
(一)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情形:
1、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隐瞒真实情况的;
2、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而未采取的;
3、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的;
4、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情形:
1、采取欺骗手段承揽超资质许可范围的工程项目的;
2、借用、冒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之间串标骗取中标资格的;
4、非法分包或转包工程项目的。
(三)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情形:
1、借用、冒用有资质企业的资质;
2、采用挂靠手段签订合同的;
3、采取隐瞒手段超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在具体审理案件纠纷时,应当综合多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从而更好地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7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合同无效由谁来确认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应当由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与其他劳动争议一样,在程序上也应当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w+浏览
劳动纠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律师回复]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合同无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否定评价,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但可能会因此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定权利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汀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认定无效:
(1)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二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只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当事人可能要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法定权利义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权确认案件诉讼时效多久,股权确认诉讼时效是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审查标准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 (三)]又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果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即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精神,公司股东取得完整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出资,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即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公司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时,也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强调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的意义在于对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因此,对于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首先应当区分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然后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在诉讼涉及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贯彻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章程的签署、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而作出的行为效力;在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归属产生争议时,应注重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是否行使并享有股东权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签了劳动合同多久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16条,即“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但劳动合同可以对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进行追认,追认的时间也具有法律效力。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免责条款如何确定有效与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免责条款如何确定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我国没有采用。
二、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