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用补偿内部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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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包地征用补偿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若已经签署了征地补偿协议,需要按照协议分配补偿款,对于协议之中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款的分配方式的,可以临时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对承包地征用补偿内部如何分配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承包地征用补偿内部如何分配?

一、承包地征用补偿内部如何分配?

1、承包地征用补偿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归属承包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土地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可能需要召开听证会。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给集体还是个人?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既需要给集体,也需要给个人。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2、征收土地,可能还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签订征地协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签订征地协议的程序一般为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签署补偿协议。

1、发布征地通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签署补偿协议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公示协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农村地区的土地一般是由村民承包的,此种类型的土地若是被征收了,征收方通常会将补偿金下发给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该组织对补偿金进行分配。如果对承包地征用补偿内部如何分配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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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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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的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营业权不能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承包股东向发包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将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2.利益之争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作为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各方参与人参与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分配的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内部承包在不改变法人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股东之间、与代理人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旦怠测干爻妨诧施超渐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中,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潜在风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因此,由于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内部承包的风险。
4.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引起法律风险的原因。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将以承包合同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该行为违反了《法》和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违反了《法》关于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因此,对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二是有效说。该观点认为,承包经营合同符合《法》鼓励自治的立法理念。尊重商人和的首创精神是培育竞争力的关键。根据法自治的思想,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只要发包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作为或者营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既适用于传统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于现代。三是区别说。原则上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亦应允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因此,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尽管内部承包合同有效说已成为一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裁判水平的不一,为裁判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承包合同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内部承包的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哪些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营业权不能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承包股东向发包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将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2.利益之争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作为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各方参与人参与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分配的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内部承包在不改变法人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股东之间、与代理人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旦怠测干爻妨诧施超渐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中,发包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潜在风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因此,由于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内部承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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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内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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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务分包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衍生而来,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
 
其次,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再次,劳务分包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最后,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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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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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因其在法律上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解决条例,所以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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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分为两个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原用途和面积给予的补偿。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是按照地上的附着物即青苗给予的补偿。因为青苗是农民个人财产,所以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承包人所有。
征收宅基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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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包括哪些内容征地补偿包括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征地补偿包括哪些内容征地补偿包括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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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家庭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因其在法律上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解决条例,所以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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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是怎么分配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一般情况,就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决定怎么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也有要求补偿款的权利。 农村承包地转包后被征收,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确定各种权力就可以知道了。现在承包土地的农民其实只有承包经营权,一旦将土地流转给别人,那失去的也就是经营权而已,还留下承包权得。 而现在土地被征收后,可以得到三部分的钱,分别是土地补偿金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这三部分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可以明确是给实际耕种的农民的补偿,毕竟这是农民自己的投资,如今被征收是会造成损失的,自然是直接补偿给他们。 而土地补贴金跟安置补助费就跟实际种植的农民没有什么关系了,都是属于实际承包土地的农民,至于到底能够分到多少钱,这个就需要看当地政府是怎么规定的。有的是直接按一定比例分给农民,有的是村集体开会来商议的,不同的地区有着不一样的规定,这个就不好说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转包合同明晚规定如果出现土地被征收的处理方法,这种就得按照合同来操作了,反正农民朋友转包的时候签订的合同明确写出来就好了,明明白白写下来,大家都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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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一般情况,就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决定怎么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也有要求补偿款的权利。 农村承包地转包后被征收,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确定各种权力就可以知道了。现在承包土地的农民其实只有承包经营权,一旦将土地流转给别人,那失去的也就是经营权而已,还留下承包权得。 而现在土地被征收后,可以得到三部分的钱,分别是土地补偿金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这三部分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可以明确是给实际耕种的农民的补偿,毕竟这是农民自己的投资,如今被征收是会造成损失的,自然是直接补偿给他们。 而土地补贴金跟安置补助费就跟实际种植的农民没有什么关系了,都是属于实际承包土地的农民,至于到底能够分到多少钱,这个就需要看当地政府是怎么规定的。有的是直接按一定比例分给农民,有的是村集体开会来商议的,不同的地区有着不一样的规定,这个就不好说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转包合同明晚规定如果出现土地被征收的处理方法,这种就得按照合同来操作了,反正农民朋友转包的时候签订的合同明确写出来就好了,明明白白写下来,大家都不吃亏。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人可否起诉发包方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人,就是实际承包人,是可以发包方,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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