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察机关包括什么机关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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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缓刑考察机关包括什么机关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缓刑考察机关包括什么机关

一、缓刑考察机关包括什么机关

缓刑的考察机关为公安机关。而且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经考察通过考验期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没有通过考验期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适用条件包括什么

缓刑的适用条件为: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什么是缓刑意思是什么

1、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3、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缓刑考察机关包括什么机关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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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期的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期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执行缓刑期间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死刑缓期执行的缓期,两年。
死缓与缓刑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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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收监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缓刑收监的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存在或违反刑法以下规定,会被收监: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缓刑期间收监会通知吗收监,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罪犯收监后,应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执行刑罚。人民在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人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如果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对收监的罪犯应当进行必要的身体、人身及所携带物品的检查。身体检查时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不在此列。应当将身体检查的结果告知人民,由人民决定符合暂不收监条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时,查收的违禁物品应予没收,非生活必需品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女犯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缓刑收监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缓刑收监的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存在或违反刑法以下规定,会被收监: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缓刑期间收监会通知吗收监,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罪犯收监后,应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执行刑罚。人民在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人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如果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对收监的罪犯应当进行必要的身体、人身及所携带物品的检查。身体检查时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不在此列。应当将身体检查的结果告知人民,由人民决定符合暂不收监条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时,查收的违禁物品应予没收,非生活必需品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女犯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缓刑收监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缓刑收监的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存在或违反刑法以下规定,会被收监: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缓刑期间收监会通知吗收监,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罪犯收监后,应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执行刑罚。人民在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人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如果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对收监的罪犯应当进行必要的身体、人身及所携带物品的检查。身体检查时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不在此列。应当将身体检查的结果告知人民,由人民决定符合暂不收监条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时,查收的违禁物品应予没收,非生活必需品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女犯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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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察的机关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缓刑考察的机关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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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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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察机关是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缓刑的考察机关是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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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1996年最高人民在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缓刑与假释的异同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缓刑与假释的异同都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与假释的异同都有哪些
(一)假释和缓刑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服刑。
(二)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假释、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被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收监执行原刑罚。
假释和缓刑的不同点有哪些
(一)撤销的条件不同
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缓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
(二)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
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二者不要混淆。
(三)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的时间要求不同
对缓刑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可见对新罪强调犯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
对于假释期间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论何种性质、严重程度的高低,也不论该“新罪”被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假释。但适用数罪并罚时,如果该“ 新罪”是在犯罪之后很久才被发现的,应当遵循《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考虑该“ 新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发现“新罪”而进行并罚,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而需要撤销假释的,要求该“漏罪”必须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发现。适用数罪并罚,仍需要考虑“漏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不适用缓刑的情节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适用缓刑的情节都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适用缓刑的情节都有哪些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有悔罪表现”的界定是“
(一)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
(三)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的;
(四)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办案和帮教的;
(五)其他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不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没有满足上述情形。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因刑事违法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根据刑法规定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经济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如果行为人上交,说明认罪态度良好。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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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察机关是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缓刑的考察机关是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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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缓刑的情节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适用缓刑的情节都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适用缓刑的情节都有哪些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有悔罪表现”的界定是“
(一)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
(三)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的;
(四)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办案和帮教的;
(五)其他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不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没有满足上述情形。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因刑事违法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根据刑法规定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经济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如果行为人上交,说明认罪态度良好。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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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缓刑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的适用缓刑。但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几个方面。
一、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
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3、驾驶员驾车时间长身体疲倦或驾驶员身体素质差、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够灵敏或夜间行车,这种情况肇事,主观过失较小,罪过较小;
4、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明显粗心,过失较大,罪过较大;
5、无证驾驶、驾驶淘汰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车辆上路、车辆无牌照的,造成事故,这些情况驾驶员过失大,罪过大。
还有其他情况不一一列举,可以比照上述分类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相反,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那么,什么表现才是“悔罪表现”。结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达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
综上,只有具备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三、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四、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况,拟判处缓刑的,如未全部赔偿被害人仅是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尽量增加缓刑考验期,使其在考验期内约束其赔偿被害人。对缓刑考验期内,不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又未与被害人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可以考虑对其撤消缓刑。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害方得不到赔偿,加深了痛苦,而被告人却未履行赔偿义务。所以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告人行为的考验,按协议积极赔偿是其义务,也是其悔罪表现的体现,不严格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又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是其不愿悔罪的体现,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其进行惩罚,以此制约被告人积极按协议履行义务,也是罪刑责相适应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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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察机关是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缓刑的考察机关是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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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业病鉴定机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职业病鉴定机构有哪些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职业病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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