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可以撤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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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可以撤回吗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可以撤回吗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前或与申请书同时送达的,可以撤回。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凭申请书可能进行给付,形成给付的法律关系。如债权人再进行撤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会形成新的法律纠纷。所以债权人的撤销应在人民法院受理前或同时才能撤回。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落实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不确定。

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应受理。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故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还需要看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债权人申请破产可以撤回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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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几天破产了,大家现在都没有去招惹他,让他自己先处理,帮他咨询下债权人申请破产能撤回吗
[律师回复]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按上面条款,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至于法院受理后能否撤回申请,说法不一:
有人认为参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可以撤回起诉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撤回申请,但要由法院严格审查。有人称曾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请教过,其认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宣告企业破产,尚未处置企业财产;
2、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
3、撤回申请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有人认为破产法和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应视为不能。提供一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供参考:
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11月发布,2017年11月修订)
(五)破产申请审查受理
12.撤回破产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可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原书面同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请求撤回书面同意的,可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破产程序。
最近公司准备申请破产了,因为经营的项目出错了,那么债权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条件都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在破产实务中,常会遇到破产程序终结后,还会发现有一些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未了结事务。这些事务是否会因破产债务人法人资格消灭而归于清灭?我国破产法并未简单将其抹掉,但也没有详细规定。需要未来的司法解释将其细化。
本人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执行职务以及如何执行职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加以规定:
一、对于已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或未决仲裁,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诉讼或仲裁代表职能。因为它仍然属于管理人之未履行完毕的职能,也是为了破产债权人利益而应履行的法定职能。
二、对于已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进行并纳入破产财产清理事务中的未收回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清算职能。因为这时的未收回财产实质上属于全体债权人共有财产,管理人是为债权人利益进行清算活动而不是为破产债务人。
三、对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尚未进行的诉讼或仲裁或者尚未确认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则不能继续以破产债务人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理由是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法人资格已经登记机关注销而不复存在。管理人就失去了代表其进行民?滤咚系拿袷履芰φ幕?自然也就无权进行(包括直接以自已名义)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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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他们家准备撤销对于他们公司的老板的破产申请了,撤销破产管理人申请如何行使撤销权?
[律师回复]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情况下,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主客观要件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有:
(1)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减少清偿能力,危害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目的。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即权利仅在法定期间内存在,期间届满,权利即行消灭,以免法律关系久延不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撤销权期间届满,撤销权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诉权消灭,而非权利消灭。
(2)撤销权期间法律可以援用;而诉讼时效期间,非受益人主张法律不得援用。
(3)撤销权期间不得伸缩;而诉讼时效期间却可以伸缩。
(4)撤销权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自请求权行使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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