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抵押房产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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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诉讼期间抵押房产是否有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诉讼期间抵押房产是否有效

一、诉讼期间抵押房产是否有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抵押房屋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房屋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抵押行为。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诉前抵押房产给个人有效吗

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产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起诉债务人前,如果情况紧急的,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起诉前抵押财产给他人,目的是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该行为撤销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否出售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对于诉讼期间抵押房产是否有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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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在【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一)、 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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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是否失效?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并不会因此而时效,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超过诉讼时效只会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省事权,但是对于实体权利并不会因此而消亡,抵押权人同样可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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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诉讼时效是该如何算的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合同诉讼时效是该如何算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应按每笔相对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四)合同无效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规定确定。
(五)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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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能否转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作为抵押人是可以将抵押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对此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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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抵押有效无效,抵押合同有效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0、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抵押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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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抵押权而引发的纠纷当然也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几乎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只要发生了一些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可,而通常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除了起诉之外,还包括,同意履行义务或提出的相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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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 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 破产企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 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二、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担保法体系和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立法制度的变动状况。
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效力层级。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现已修改 详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担保法《解释》一方面对主债务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又用“缓期两年”的方式延续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间。由于抵押人在承担了清偿义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当抵押权人用该《解释》所赋予的“缓期两年”的迂回实现抵押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务人丧失了其所获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司法强制力保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彻底“消灭”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自然债权而继续存续?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解读更加符合诚信原则。如果超期后抵押人仍然自愿履行债务,那么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抵押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认其恢复承担抵押义务的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定。但时效与质权是有必然联系的。因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认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持续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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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效力层级。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现已修改 详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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