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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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有什么?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有什么?

(一)侦查取证困难。犯罪分子在网络犯罪中常用的手段有:

1、采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

2、使用专门用于作案的手机;

3、拥有多个网络注册名,且名称各异;

4、为逃避侦查,往往是流动上网,在诈骗得手后销毁相关网上证据

相比于传统的犯罪,网络诈骗犯罪风险较小,并且因网络传播迅速、快捷,往往难以确定作案嫌疑人和作案地点。此外,网络诈骗往往是使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受害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泛,这些都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办案成本过高。由于此类案件具有跨地域性,涉案范围较大,因此,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往往要辗转全国各地进行取证,办案成本远远超出办理一般的诈骗案件。

网络诈骗4000元可以按照诈骗罪立案,网络诈骗行为侵犯的是行为人一切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用虚拟的网络,对当事人进行诈骗,以谋取非法利益。在客体方面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触犯这种行为的人,要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

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

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

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犯贷款诈骗罪可以判处拘役,适用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是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况,要判处5~10年有期徒刑,若是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要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若是同时满足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就满足了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任何公民、单位都不得实施诈骗行为,若是实施此行为、且诈骗的数额达成一定的数额,就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而一旦涉嫌犯诈骗罪,首先需要将诈骗的钱退还给受害人。且涉嫌犯罪的公民,在法院审理诈骗案件之后,有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可能。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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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中国实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 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 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
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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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 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 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
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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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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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网络诈骗通缉犯能做火车么住宿么会被查么
[律师回复] 诈骗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并网上通缉,做火车、住宿等只要需要用身份证登记的,都会到。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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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网络诈骗从犯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节确定从宽幅度。
在我们生活中诈骗罪就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采取谋骗、欺骗等违法手段对他人财物进行骗取的行为。诈骗罪可以只有一个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多个犯罪主体,那么团伙诈骗罪如何量刑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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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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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络诈骗犯罪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二)相关规定
1、《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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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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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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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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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上亿从犯应该怎么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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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诈骗金额达上亿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可对犯罪嫌疑人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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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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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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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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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任何一次改革由于事关各个群体切身利益,因此总是充满了复杂多元的内在特性,也常常会面临不确定因素的干扰,需要克服种种难点。仔细分析下来就会发现,个税改革同样面临着三大难点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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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问题随之而来—如何确保人们自觉向税务部门提交的收入证明可靠无误呢?个人的可能是打短工,有时效性,稿酬取决于个人对外投稿的命中率,或者被约稿的几率。这其中都充满了不确定性。如果将其视为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似乎与现实情况不太相符。更何况,和投稿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也就是个人如果不主动对外公开,别人是很难知晓其和投稿情况。假设有人为了规避缴纳个税,而隐瞒了这一事实,税务部门又能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获知相关信息呢?
在完善税前扣除这一项,同样存在执行难度。完善税前扣除则是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但是请注意,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一线大城市与二三线城市之间,在生活成本、日常支出收入与当地物价比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因此,一个生活在北上广的家庭,赡养老人的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按揭贷款利息支出,都会基于落差悬殊而带来“一刀切”的不可行,而根据不同的区域情况,来细分每个家庭所要承受的实际负担,其核算难度也非常大。这是绝非短时期能够完成的庞大量化工程。
最后一个难点,就是优化税率结构、适度调整边际税率。说通俗一点,就是针对不同收入群体,要加大税率上的区别对待,未来可能对富人征税的税率更高些,而降低中低收入者的应缴个税。但“增税”历来是个敏感话题。高收入群体收入更加多元化,合理避税手段也更丰富,一旦他们感觉自己会被多征税,那么就可以通过减少自己的账面工资、奖金等收入,增加持股、期权等资本性收益,从而巧妙地避开了多交税义务。如此一来,如果调高了高收入群体的个税税率,反而可能会加速导致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和逃税现象,结果是应征个税流失。这需要有关部门事先设计出更有针对性、更为完善的监管和应对举措,方能避免类似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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