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有7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但“测谎结论”是不是鉴定结论。
在加载仪器进行心理测试的过程中,如果一个人对自己做过的事情存在正常记忆,那么当他否认自己曾经做过的事时,违背真实认知的表述会引发这些生理指征(如人体的皮电、胸唿吸、腹唿吸、血压、脉博、动作等参量)发生微小变化,随即被敏感的仪器捕捉到。因此,仪器所记录的数据中,如果有可疑的异动,就说明被测试人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可能说谎了。
但要记得,数据的异动仅仅表示“可能”说谎。之所以不能确定是一定说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条:
1、如果被测试人自己真的认为没有做过(比如完全不记得了),那么就不会出现生理指征的异常变化,仪器再敏感也捕捉不到。
2、即使数据有异动,也只能逆向推导为被测试人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身体因为某些原因发生了异常的生理指征变化,除了说谎之外,还可能是因为紧张(害怕被冤枉)、厌恶(不想戴着仪器做测试或者被怀疑)、愤怒(被怀疑)等等,甚至连测试过程中突然的噪音、画面等意外刺激,都会导致仪器所记录的数据产生异动。所以,数据异动不能直接确定为说谎。
3、如果被测试人经过训练,了解测谎仪的功能和原理,就可能在头脑中用思维可以构造出一个虚拟的场景并让自己信以为真,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是可能做到与第一条类似的效果。就算不能让自己伪装成100%的假象,也可以通过一些小动作轻松故意的造成数据异动,从而破坏正常的数据记录。 为您整理的测谎仪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测谎仪是侦查辅助机器,与案件本身无关,不是证据,其测谎结果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侦查参考。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
二、证据有哪些特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三、证据的真实性规定是什么?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虚假的、捏造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在当代的社会,证据对于案件的审查是非常的重要的,测谎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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