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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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一、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有继承权。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是子女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便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是有继承权的。

但是在分割遗产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生父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但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没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没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要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的,是有继承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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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有继承权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有继承权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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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阿明、阿亮、阿光是黄老伯与前妻生育的子女。,经人介绍,黄老伯与梁阿婆登记结婚,而梁阿婆与前夫所生儿子阿善也跟随梁阿婆和黄老伯一同生活。
,黄老伯通过单位购买了柳州市柳北区某小区住房一套,经过房改后,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于黄老伯名下。黄老伯和梁阿婆一直居住在该房,直到黄老伯因病去世。因为房子的继承问题,梁阿婆和阿明等继子女协商不下,梁便将3名继子女至柳北区人民,要求确认上述房屋70产权归其所有,阿明等人享有房屋30的产权。
受理后,通知阿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梁阿婆所有,梁阿婆按照房屋所有权价值十分之一的比例,向阿明、阿善等兄弟姐妹每人支付4万余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阿明、阿亮、阿光系黄老伯的子女,梁阿婆系黄老伯的配偶,阿善跟随梁阿婆与黄老伯共同生活,是与黄老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梁阿婆、阿明、阿亮、阿光、阿善同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均享有继承权。因黄老伯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涉及的房屋系黄老伯与梁阿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梁阿婆所有,其余作为黄老伯的遗产。因此,本案争讼房屋,梁阿婆占十分之六的份额,而阿明等兄弟姐妹四人各占十分之一的份额。对遗产中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根据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效用的原则,以房屋判归梁阿婆所有为宜。阿明等人负有协助梁阿婆办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关于阿明、阿亮、阿光3人认为阿善不应有继承权,查明,阿善在梁阿婆与黄老伯结婚后,一直跟随梁阿婆与黄老伯共同生活,已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阿善为黄老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因此,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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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养子有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郑老汉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与儿子阿强、儿媳阿瑛、孙子小固一起生活,一家人关系亲密,其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儿子阿强因肝癌于夏天去世。郑老汉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阿瑛与他们的关系始终不错,在丈夫去世后仍与二老一起生活,无怨无悔地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
初,阿瑛相中了来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在同公婆及自己的父母商量之后,阿瑛嫁给了志刚。志刚“入赘”郑家。婚后,二人与郑老汉夫妇住在一起。底,阿瑛怀孕了,郑老汉夫妻心中别有一番滋味,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孙子小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觉中,阿瑛与老夫妻间产生了隔阂。9月,郑老太太去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女婿一家搬过来住,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阿瑛从家中搬走。和睦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争执不下,气愤难平的阿瑛于12月将郑老汉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郑老太太的遗产有继承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后,调查中听取了群众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与郑老汉夫妻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郑老汉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阿瑛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夫妻的义务。在郑老太太生病期间,阿瑛经常在其身边悉心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儿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郑老太太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郑老太太的遗产。据此,判令阿瑛继承郑老太太的遗产4间房屋中的2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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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不是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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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将继女从小抚养成人,继父老了继女不尽赡养义务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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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将继女从小抚养成人,继父老了继女不尽赡养义务违法。继父将继女从小抚养成人,即双方之间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直接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继承对继父具有赡养义务。若是继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继父可以继女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2、《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讼。人民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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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的哥哥未尽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吗?和父亲形成抚养关系,请问他有这个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同母异父的哥哥未尽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吗?和父亲形成抚养关系,请问他有这个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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