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签订具体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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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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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动合同未签订具体工资应该怎么支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劳动合同未签订具体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一、劳动合同未签订具体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劳动合同未签订具体工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工资不发没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工资不发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投诉无果或者不想投诉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注意没签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的,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可以提供下列证据:

1、单位职工花名册;

2、打卡记录;

3、同事的证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劳动合同未签订具体工资应该怎么支付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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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订具体工资要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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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支付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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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有11个月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不仅仅包含“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个先决条件,也包含“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样一个时间上的限定,是限定了起点和终点的一个封闭时间段,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其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对用人单位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非为了让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鉴于这个双倍工资毕竟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故在时效问题上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建立用工关系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要求整个劳动有关系存续期间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曾经签订劳动合同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四、双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注意事项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为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中可以看出,“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不仅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还限定了起点和终点,期间为11个月。
那么超过一年后,怎么算呢?
第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看出,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一年后,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了。
二、主张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为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故其时效应当适用一年。如果经过了一年时间,那么就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双倍工资没有期限限制,那么一年满后,单位将同时承担两个法律责任,一个是支付双倍工资,一个是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会加重单位的责任负担,造成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也容易导致劳动者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伺机找人冒签,从而获取双倍工资,存在道德风险。
所以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要及时续签,否则仍将面临双倍工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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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几种
合同款支付方式具体有: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分期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其他方式。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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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A集体土地征收有没有塘渣费一说具体向原承包人支付多少一亩
[律师回复] 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如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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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3、竣工后一次结算。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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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签订合同的要求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合同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依法订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基本要求:
(一)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在总则中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自由与国家必要干预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适用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当然也适用于合同订立。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所谓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如前所述,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订立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也才能地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合同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针对不同的民事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例如,企业法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某些商业性合同,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订立,如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法人。对于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主要是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如婴儿等),该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与赠与人订立。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其内在意志相符合。这是我国法律针对订立合同的协商过程,从自愿(合同自由)原则出发而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实质上是要禁止任何人通过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他人与其订立合同。
(四)合同的内容合法
这主要是我国法律针对合同涉及到的各种财产流转或者劳务服务,从合法原则出发而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合同以其具体规定(条款)为内容,例如,买卖合同便以其中规定的出卖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标准、交付期限与地点、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为主要内容。显然,合同内容合法,直接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该合同而从事的财产流转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在各个方面都必须是合法的。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订立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利用订立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将受到法律制裁,直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订立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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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未签订劳动合同赔付多少
个体户需要给劳动者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要给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若是超过一年依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合同成立之日开始,个体户每个月都要给员工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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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订合同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依法订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基本要求:
(一)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在总则中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自由与国家必要干预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适用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当然也适用于合同订立。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所谓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如前所述,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订立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也才能地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合同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针对不同的民事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例如,企业法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某些商业性合同,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订立,如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法人。对于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主要是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如婴儿等),该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与赠与人订立。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其内在意志相符合。这是我国法律针对订立合同的协商过程,从自愿(合同自由)原则出发而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实质上是要禁止任何人通过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他人与其订立合同。
(四)合同的内容合法
这主要是我国法律针对合同涉及到的各种财产流转或者劳务服务,从合法原则出发而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合同以其具体规定(条款)为内容,例如,买卖合同便以其中规定的出卖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标准、交付期限与地点、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为主要内容。显然,合同内容合法,直接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该合同而从事的财产流转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在各个方面都必须是合法的。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订立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利用订立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将受到法律制裁,直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订立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支付令申请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支付令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民诉解释》第429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可以留置送达。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申请支付令的表述。此次《民诉解释》第427条对督促程序的管辖作出进一步规定,即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管辖。
7、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一)对支付令的审查
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的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
人民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该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二)督促程序中的审查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审理
督促程序中的审查是非实质性的,即人民只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而不经过债务人的答辩,并且不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开庭调查与审理。而普通程序中的审理是实质性的,不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材料,而是采取传唤当事人,赋予被告答辩权,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并在审理的基础上对该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做出职务上的判断。
(三)支付令的制作
人民发出支付令,即应当送达债务人。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可以留置送达。
(四)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制作发出后,即产生督促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即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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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两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建立满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则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正常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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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立即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偿金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离职前有旷工行为的,不影响其主张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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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具体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具体有哪些呢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要求自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要求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要求诚实信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要求善良风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

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未支付定金属于违约行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支付定金属于违约行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支付定金属于违约行为吗
7月9日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经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王某将其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李某。该合同第三条约定:
⑴李某在在签约后一日内向王某支付定金20200元整;⑵王某在收到李某支付的定金后15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贷手续。9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754000元整;
⑵该房屋交接时间为10月8日,每延迟1日,则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200元;
⑶王某于签约之日起积极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及后续相关签约手续。
合同订立后,李某于当天向王某支付了定金20200元。王某积极办理各项手续,但一直没有办理完成提前还贷手续,且未拿到房产证,致使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0月8日双方交付房屋后,李某承诺再支付20200元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10月8日王某向李某交付了房屋,李某更换了房屋门锁,但王某仍未办理提前还贷手续。11月1日王某撬开涉案房屋并重新挂牌出售,李某遂诉至请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整。
判决:不属于违约
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20200元定金。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王某未按约办理完成提前还贷手续,已构成违约。11月1日王某将已经交付的房屋重新挂牌出售,其行为已导致双方《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王某辩称10月8日双方交付房屋后,李某承诺再支付20200元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构成违约一节,因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李某未支付定金的行为导致该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即李某不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说法:属于违约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李某、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王某未按时完成提前还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关于李某承诺支付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是否构成违约,定金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由于李某未支付定金,该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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