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借款给自然人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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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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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司是否可以借款给自然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是否可以借款给自然人

一、公司是否可以借款给自然人

公司能借款给个人,这也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但借款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而且借款的个人不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法律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个人借款是否可以质押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质押贷款。股票是可以进行质押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

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

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公司是否可以借款给自然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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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缺钱要借款需要找个人来给他担保,还需要签订自然人担保合同,我不知道自然人担保合同该怎么书写
[律师回复]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鉴于:
甲方因急需资金用于资金周转,特向乙方提出借款请求。甲方为此向乙方提供各类应提供的文件,承诺为所有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保证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时归还借款。乙方出于对甲方帮助的考虑,同意给予借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 万 元整(小写:, ,000,000 元)。甲方指定将借款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2、乙方应于20××年 月 日之前(包括当日)汇入前述甲方指定账户。
3、乙方可通过本人账户或任何第三人账户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所借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并持有汇款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向乙方借得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向指定账户汇入款项之和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
4、汇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汇款项到达甲方帐户之后,无论甲方是否实际处分该款项,均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天,自20××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实际转帐凭证与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转帐凭证所记载的日期作为利息起算日。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但甲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 天,甲方必须按 天向乙方付息;甲方实际使用期限超过 天不足 天,按实际天数支付利息;甲方实际使用期限超过30天,即视为违约。
第三条 、借款利率、计息方法及付息方式
1、借款利率:日利率 ‰。
2、计息方法:借款利息自借款实际到达甲方于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付息。
3、付息方式:借款到期日本息一次性还清;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借款金额×计息天数× ‰计算。
乙方指定甲方将利息及还款本金汇入以下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甲方将所有借款本息汇入该帐户,即视为甲方履行了还款义务,甲方使用他人帐户汇款的,必须事先征求乙方同意,并由帐户提供人向乙方出具确认函件。
第四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借款仅用于:
本合同项下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五条、还款方式及资金来源
1、还款方式:按日付息,到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以自有资金和所有的财产来偿还对乙方的债务,或以担保人所有财产作为偿还保证。
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当甲方归还的款项不足清偿当期全部债务时,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违约金、本金的顺序清偿。
第六条、保证条款
甲方提供保证人:
1、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食宿费、拍卖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等)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或依主合同约定,出借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丙方愿意作为甲方借款的保证人,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七条、借款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甲方按未清偿部分数额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不构成违约:
(1)甲方还款资金来源无法保障的;
(2)甲方提供自身情况属虚假证明材料的;
(3)甲方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
(4)甲方拒绝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甲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6)甲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者甲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7)、甲方或其担保人发生变更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国藉或涉及不利诉讼或仲裁及其他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担保义务产生影响事件的,甲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而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8)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偿清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9)甲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10)甲方在申请借款时,未如实向乙方申报以往向第三方人担保情况的;
(11)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重大事件的。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时间、利率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项目情况资料、资金使用方案、财产证明等文件。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的担保人发生变更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国藉,或涉及诉讼或仲裁及其他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产生影响的事件的,甲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理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7)甲方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承诺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乙方有权对甲方及其担保人资信情况、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
(3)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企业及其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要求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5)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利息三日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还款;
(6)可能导致乙方实现债权风险增加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还款,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乙方认可的担保财产数额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除应按约定支付乙方借款及利息,还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2、甲方违约时,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违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按规定标的物应支付的合理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管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需要,从对方获得的有关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约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应保证各自所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与人员未经本合同相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政府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和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如下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签名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和丙方共同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乙方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若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所记载的地址、电话等,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有关通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诉讼费用。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配偶(签名盖章):
丙方(签名盖章):
代表人:
签订地点: ××省××市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017-10-10 09: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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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贷与企业借贷区别
[律师回复] 1、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同。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据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生效日期应当根据合同法总则相关予以判断。也就是说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的除外,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出借人未按约提供借款,只能追究出借人缔约过失责任;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如出借款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则可以追究出借人的违约责任。
2、关于利息计算规则不同。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如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约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从企业设立的初衷看就是为了营利,企业营利的目的决定了企业之间借贷行为必须支付利息。而且合同法对借款合同定义,也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也可以得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不支付利息的只是例外情形。
3、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也确定公民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企业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未约定的利息的,也应当支付利息。
何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律师回复]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合同。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济出现。比如,某人因家中出现困难向同事借钱某人因为要筹办一个公司向亲戚朋友借钱等,都属于自然人借款的情形。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到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属于互助性质的,无偿的情况居我,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的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并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免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所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样就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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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自然人借款只有借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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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依《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分以下两种:
1、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从这点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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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的支持。
二、“借”、“贷”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此“还”,非彼“还”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即使张某至。写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偷龙转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关键要看你的借条写的什么内容,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四,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三、借“入”,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写的不合适里面会存在很多风险,下面的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问题出现了,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借“出”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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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自然人未约定借款利息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自然人未约定借款利息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利息的确定,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合同漏洞,即合同欠缺条款,是指合同应对某事项加以规定却未予规定[1]。补充的合同解释,旨在补充合同的不备,而非在为当事人创造合同,故应采最少介入原则,不能变更合同内容,致侵害当事人的司法自治[2]。
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时,按照下列顺序和标准进行处理:

一,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议补充属于当事人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不属此处所言漏洞补充。
在借贷双方无法就利息约定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情况下,
首先应通过整体解释补充,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补充欠缺的有关利息条款。之所以首选通过合同整体解释补充欠缺条款,主要是因为,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本意,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可从这种有组织的排列中找出欠缺的利息条款或洞察当事人关于利率或利息的真实本意。
其次,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
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广泛运用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而沿袭《合同法司法解释》思路确定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资金融通约定不明时的利息,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但确定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交易习惯必须适法,当事人也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等理由规避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一是从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二是从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者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三是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二,依照上述标准仍然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2条有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如何履行的规定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62条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即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对于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本解释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合同履行地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种类较多,计算复杂,试图将对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统一裁判标准,确定统一年利率计算利息,后考虑一方面既应考虑利率问题统一规定,另一方面仍需尊重当事人借款合同内容及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的差异,不作统一规定。
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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