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可以抵押贷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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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失信人员可以抵押贷款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失信人员可以抵押贷款吗

一、失信人员可以抵押贷款

失信人员可以抵押贷款,但是一般银行会因为其是失信人员不通过审核,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二、宅基证可以抵押贷款吗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财产可以抵押贷款,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的问题,可以进行具体分析。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让一般实行“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允许抵押房屋,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抵押。

农村居民在转让房屋后,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卖,也将导致抵押权无法正常实现。因此,无论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均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于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40年公寓可以抵押贷款吗

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子主要包括贷款尚未结清的房产、部分已购公房、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未取得房产证小产权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失信人员可以抵押贷款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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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减值怎么办,抵押物灭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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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减值怎么办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对抵押权的标的物的侵害,还是对于抵押权的直接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除去侵害或赔偿损失。对于抵押物的侵害是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不法地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
1、对于可以归责于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这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

2)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2、在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而这时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物灭失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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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是指什么,抵押物毁损灭失后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抵押物是指什么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物毁损灭失后如何处理抵押物毁损灭失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抵押物所担保的未届清偿期债权的,是否予以支持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不应予以支持。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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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价值减少如何处理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对抵押权的标的物的侵害,还是对于抵押权的直接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除去侵害或赔偿损失。对于抵押物的侵害是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不法地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
1、对于可以归责于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这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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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案件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玩忽职守罪论处。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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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A公司因发展需要向伍某借款,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事后伍某依约向A公司交付借款本金。2008年3月A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向伍某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7月伍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杨某,并将债权转让告知A公司,8月A公司与杨某进行结算,出具借条并签订《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杨某向一审提讼,要求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要求判决杨某对抵押物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但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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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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