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用地可以强制征收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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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储备用地可以强制征收吗,答案是肯定的,即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就是可以征收土地的,但是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对土地予以征收的,此时还需要向被征收的土地的行政相对人支付补偿金,具体的征地补偿的事项可以参考下文。
储备用地可以强制征收吗?

一、储备用地可以强制征收吗?

国家是可以强行政收土地的,但前提一定要合理、合法,必须要有上级部门的批文才能实施强行征收行为;在征收时也需要与被征收方进行协商,同时还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才不会让被征收方的利益受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10、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11、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储备用地可以强制征收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征地行为的时候,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的,此时行政相对人是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的。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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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2)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土地储备的法律原则是:
    1、合法运作原则;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储备的对象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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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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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用地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征地前的工作准备
1、发布征地通告。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将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置、面积等向被涉及的村级组织、属地政府及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发送征地通知,并同时在被征地村级组织张贴征地公告。
2、征地调查确认。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四至、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以及涉及的农业人口等进行实地调查。
3、征地听证。土地储备中心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的村级组织及村民代表对拟征收的土地的征收方案以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
二、征地审查报批
1、征地组卷。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城市分批次的建设用地组织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方案的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2、费用标准。涉及农房拆迁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实行拆迁补偿。
三、批后实施
1、两公告一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在征地方案、农转用报批方案获得批准后,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安置方案;对征地及房屋拆迁情况进行登记。
2、征询意见。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拟储备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进行确认,提供各项规划指标。
(2)土地储备机构与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级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征询对征地方案、安置方案的相关意见。
4、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被征地的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
四、社会保障。
(1)土地储备机构积极配合被征地的属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工作。
(2)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被征地的村委会的生产用地的调查以及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
五、土地交付。根据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被征地的村委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征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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