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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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进行量刑,交通肇事逃逸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依旧不知道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处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处理

一、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处理

1、交通肇事罪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进行量刑。作用相当的,会判处相当的刑罚。作用较小的或者从犯,可判处较轻的刑罚。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

1、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

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交通事故责任者,必须具备以上四个要件。

交通肇事罪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进行量刑。作用相当的,会判处相当的刑罚。作用较小的或者从犯,可判处较轻的刑罚。以上就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处理的相关介绍。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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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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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有共犯吗?
交通肇事逃逸是有共犯的,而共同犯罪的构成需要从犯罪的主体上来看行为人应该在两个人以上,而且每个人都参与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且实施行为的主观意识上存在着故意犯罪的情况,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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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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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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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的同学他前几天开车发生车祸,因为害怕逃逸了,他想要知道关于共同犯罪肇事逃逸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律师回复] 1、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曾在司法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人等等,一时之间,众说纷纭,且不论何种说法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此作出了权威的规定,其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λ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残废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给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可是要这个句号划的完美吗?笔者在此提出了质疑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吗?即便存在,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又合理吗?  学术界对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进行了广泛的讲座在不考虑二次肇事致使另外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外有下列三种情况:  
(1)“故意论”,认为“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达化而来的故意犯罪”[这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便仅限于故意。  
(2)“过失兼间接故意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含水量过失与间接故意。如有论者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因而应定交通肇事罪”。  
(3)“过失论”,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含因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全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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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算,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称为共犯啊!只是坐在副驾驶车上算不算啊!
[律师回复] 1997年的刑法对交同肇事罪条文进行了修改,与1979年的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量刑档次。然而,令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是,这一规定从出现开始就一直处于理论与实践的长期争论当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并结束长期以来的理论争议而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颁布后不仅没有实现其初衷,反而由于其规定与刑法理论难以协调而使得该法条的合理性更是备受怀疑。本文中,笔者试从共同犯罪及其构成条件入手,来初步探讨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问题。
  1997年的刑法中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各指使肇事人逃逸者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可以说《解释》开创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司法实务之先河1。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解释》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规定在同一条款,并适用同一法定刑幅度,显然是极为不合理的。其对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解释已明显有悖于刑法的规定,与刑法理论难以协调而使得该解释的合理性备受怀疑。其不是在解释法律,而是在创制、修改法律。“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重点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下面我们就先来阐述一下共同犯罪及其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该规定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存在,但不承认它们是共同犯罪,只可分别处罚,这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论。这里强调了二人以上,既要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如果“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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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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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朋友昨晚回家的路上肇事了,撞到了一个小孩子,现在把孩子送到医院之后他就跑了,咨询下肇事逃逸扣成犯罪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要素: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我哥哥开车的时候肇事逃逸了,撞到了一个人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逃逸了,主要我朋友骑的共享单车,咨询下共行单车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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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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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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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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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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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样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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