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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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医疗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吗

一、医疗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就医疗过错而言,一般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导致了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或者导致了治疗时间的延长等情形,该医疗行为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鉴定为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过失与不足的,统称为“医疗过错”。

就民事责任而言,如果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有什么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一般有缔约过失的责任、违约责任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因为当事人在缔约的时候犯了错误导致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而让当事人遭受了损失或者是医方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如医方没有履行对患方的照顾、保护的职责使得患方人身受到损害,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指的是双方的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上的债务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所谓后合同义务,就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于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妥善处理的有关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保密等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医疗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也需承担责任。

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医疗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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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过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如误诊误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当具备了诊断该疾病的条件而出现误诊误治,且使病人致残或死亡,或产生新的疾病,或加重病情使病人增加痛苦时,才可在一定程度上追究医生的责任。可依据《医师法》中的规定执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医师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指在为患者诊治疾病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它背离了医学科学实践活动的目的,扭曲了医疗行为的意图,从根本上说它是医疗行为的负性结果。 医疗行为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易受到环境、条件、医术、技能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按照医务人员有无责任将医疗过失分为两种形式。 1、有责任的医疗过失:有相当一部分医疗过失是由医务人员的责任引起的,如手术误伤、用药差错等。通常所说是指病人就诊后,已具备了可能正确诊断的客观条件而未能正确诊断。误诊的性质有责任性和技术性之分,造成误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所产生的后果亦轻重不一。此类医疗过失可通过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等措施加以防范。 2、无责任的医疗过失:限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会不同程度上对患者的身体带来负面影响,如病人使用药物后出现了与原来疾病无关的、治疗目的之外的医源性疾病。临床诊断是通过病史收集、体格检查、理化检验、病程观察、治疗反应及预后观察等间接性方式对疾病进行分析判断;加之主观上受制于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临床经验等,客观上制约于诊断对象的个体差异(如特异性体质)、病因的复杂性、症状的典型与否、医疗设备等,故易造成误诊现象。 据文献统计,在目前具有现代化检查手段的条件下,临床总体误诊率在30%左右,复杂疑难病症误诊率更高。因此,医疗过失只能是减少,不会被消灭,再高明的医生,再严格的管理也不能完全避免,正如陶正德教授所说,就临床工作而言,我们不要求成为一个终身不曾误诊的神医,但力争成为把误诊降到最低限度的临床医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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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过错侵权行为要由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该种赔偿责任关系中,直接侵权人虽然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但赔偿义务主体则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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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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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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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民事侵权法理论,行为与后果有联系,才应承担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中,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观过错,仅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医疗事故法律责任有哪些
人民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民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只有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任何一个民事案件,从受理到审判、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是在人民的主持之下进行的。没有人民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也就没有民事诉讼活动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能形成。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中,按照现行的民法的分类,民事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大类为债和侵权。医疗服务产生的依据是具有合法性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侵权的法律特征;但符合债的法律特征,其表现形态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的实质为债。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种形态,即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医疗服务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也沾不上边;虽然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将医疗纠纷中的人身伤害界定为侵犯了人身权,但不是民法上讲的单纯的侵权关系,只能且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履行中违约产生的责任承担的一种表达,这种违约是以侵犯就诊人的人身权为表现形式的违约。如果认定为侵权关系,很多事实和产生的法律关系无法解释。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民事侵权法理论,行为与后果有联系,才应承担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中,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观过错,仅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医疗事故法律责任有哪些
人民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民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只有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任何一个民事案件,从受理到审判、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是在人民的主持之下进行的。没有人民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也就没有民事诉讼活动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能形成。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中,按照现行的民法的分类,民事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大类为债和侵权。医疗服务产生的依据是具有合法性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侵权的法律特征;但符合债的法律特征,其表现形态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的实质为债。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种形态,即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医疗服务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也沾不上边;虽然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将医疗纠纷中的人身伤害界定为侵犯了人身权,但不是民法上讲的单纯的侵权关系,只能且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履行中违约产生的责任承担的一种表达,这种违约是以侵犯就诊人的人身权为表现形式的违约。如果认定为侵权关系,很多事实和产生的法律关系无法解释。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民事侵权法理论,行为与后果有联系,才应承担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中,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观过错,仅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医疗事故法律责任有哪些
人民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民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只有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任何一个民事案件,从受理到审判、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是在人民的主持之下进行的。没有人民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也就没有民事诉讼活动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能形成。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中,按照现行的民法的分类,民事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大类为债和侵权。医疗服务产生的依据是具有合法性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侵权的法律特征;但符合债的法律特征,其表现形态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的实质为债。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种形态,即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医疗服务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也沾不上边;虽然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将医疗纠纷中的人身伤害界定为侵犯了人身权,但不是民法上讲的单纯的侵权关系,只能且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履行中违约产生的责任承担的一种表达,这种违约是以侵犯就诊人的人身权为表现形式的违约。如果认定为侵权关系,很多事实和产生的法律关系无法解释。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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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断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医疗诊断过错责任的承担,是需要根据医疗过错鉴定的结果而定的,如果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属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可以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不同的鉴定等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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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一、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误诊是属于医疗过错吗,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一、误诊是属于医疗过错吗
是的。医疗过失是指在为患者诊治疾病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它背离了医学科学实践活动的目的,扭曲了医疗行为的意图,从根本上说它是医疗行为的负性结果。
医疗行为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易受到环境、条件、医术、技能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按照医务人员有无责任将医疗过失分为两种形式。
1、有责任的医疗过失:有相当一部分医疗过失是由医务人员的责任引起的,如手术误伤、用药差错等。通常所说是指病人就诊后,已具备了可能正确诊断的客观条件而未能正确诊断。误诊的性质有责任性和技术性之分,造成误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所产生的后果亦轻重不一。此类医疗过失可通过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等措施加以防范。
2、无责任的医疗过失:限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会不同程度上对患者的身体带来负面影响,如病人使用药物后出现了与原来疾病无关的、治疗目的之外的医源性疾病。临床诊断是通过病史收集、体格检查、理化检验、病程观察、治疗反应及预后观察等间接性方式对疾病进行分析判断;加之主观上受制于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临床经验等,客观上制约于诊断对象的个体差异(如特异性体质)、病因的复杂性、症状的典型与否、医疗设备等,故易造成误诊现象。据文献统计,在目前具有现代化检查手段的条件下,临床总体误诊率在30%左右,复杂疑难病症误诊率更高。因此,医疗过失只能是减少,不会被消灭,再高明的医生,再严格的管理也不能完全避免,正如陶正德教授所说,就临床工作而言,我们不要求成为一个终身不曾误诊的神医,但力争成为把误诊降到最低限度的临床医学家。
二、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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