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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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吗

一、行政诉讼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吗

行政诉讼必要情况下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

行政起诉书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当法院经审查后确定符合口头起诉条件时,需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笔录记入、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以实现口头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医疗保险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医疗保险纠纷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认为在医疗保险报销方面,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三、行政诉讼败诉后上诉方式有哪些

行政败诉后处理的方式是上诉。行政诉讼中的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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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否可以以口头的方式提出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是否可以以口头的方式提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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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公司最近想要进行行政复议,但是对结果不服,想请问律师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诉讼格式是怎样的,能否对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1、一般认为针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具体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来看,它所明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上面所提到申诉在行政诉讼层面上一般是指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而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并不是一回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中所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外,相关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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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否可以以口头的方式提出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是否可以以口头的方式提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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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 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 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 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 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 具备以上“三性”之 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 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 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 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 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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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不是可以以口头的方式提出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是不是可以以口头的方式提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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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怎么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合伙企业向人民提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提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讼。 4、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5、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讼。 提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的,还应当在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时向人民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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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想请问律师先提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未经政府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可以吗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法院已经受理,虽未判决但已作出裁定,您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①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时,无论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出再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行政复议不是终局裁决时,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后,原行政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从起诉期届满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复议决定强制执行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机关决定为终局性的,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具备以上“三性”之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行政诉讼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具备以上“三性”之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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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吗有何要求
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以口头方式提出行政诉求,针对书写起诉书困难者。但口头起诉需经法院严格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详细记录、出具书面凭证及通知对方,以确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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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送达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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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具备以上“三性”之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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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质证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 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 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 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 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 具备以上“三性”之 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 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 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 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 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的格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诉人:(不同的申诉人有不同的写法) 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男,年 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县乡行政村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人民政府,住址:县路。 法定代表人:王,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乡行政村村。 再审申请人吴因诉再审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2021)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县人民(2021)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2021)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县人民(2021)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08)第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县乡行政村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用(2008)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08)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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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口头提起行政诉讼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可以口头提起行政诉讼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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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不服,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中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具备以上“三性”之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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