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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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淮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几十万元的补偿金。拆迁自建房的,土地补偿费所在村、或者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安置费则安置所在村、或者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淮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淮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淮北农村地区的房屋被拆迁,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十几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的征收程序为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等。

1、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交付被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的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三、被征收方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吗?

1、被征收方不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1)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2)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3)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4)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5)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

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补偿费;已经耕种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响农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困难补助费。

因建设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占用土地的,只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征用土地。

对于需要采取安徽淮北农村地区房屋的情形,各拆迁方在实施房屋行为行为之前,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制定淮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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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的。
1、所谓建筑面积,一般是指产权人拥有房屋的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实施中按照1982年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相同的情况,或者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但二者在结构上不同,由此产生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问题。
2、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重置价格是指现在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造价(以每年公布的当年造价为准)。结构差价是指不同结构的房屋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偿还房屋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结算的标准,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结构差价。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即以重置价格结合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核算,一方以货币形式向另一方支付。
3、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考虑到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情况复杂,各地对结构差价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规定。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私下交易。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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