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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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湘潭市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乘以房屋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我国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是根据产权证上记载的为准。湘潭市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湘潭市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湘潭市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湘潭市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乘以房屋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拆迁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目前我国正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城市拆迁改造任务十分艰巨,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不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补偿就容易引发各种纠纷,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湘潭市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应当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的。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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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强拆,棚户区改造,但是高层不属于棚户区,也被纳入棚户改造。
[律师回复]
一、性质不同:
(1)棚户区改造:是为惠民利民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2)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二、补偿标准规定不同:
1、棚户区的改造补偿:通常是居民补偿,又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
(1)产权置换包括:1:
1.5的面积置换;
(2)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其与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均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2、房屋拆迁补偿: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包括:(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
(3)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主导方式不同棚户区改造为政府主导并实施操作,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为政府引导或准予,可由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自行拆迁,委托拆迁三种形式。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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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能强拆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棚户区改造可以吗
不会。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拆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都有哪些区别 城中村房屋拆迁的特殊性是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房屋建筑占有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但是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最高人民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棚户区指的大都是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房子,根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可知,经过棚户区改造后,当地群众的住房条件会得到改善,大家可以住到配套设施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房子,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那么棚户区改造应该怎么补偿呢?主要还是依据土地性质进行区分并且进行补偿。主要分为两种如下: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实物安置指的是产权调换: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 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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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评估基准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2、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未登记房屋的认定证明为依据,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3、临时安置补偿。4、高层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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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 (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 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a区、b区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1、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标准房地产价格为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签约期限后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3560元/月 二居室套型4730元/月 三居室套型5520元/月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外迁补助费,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五)其他补助费 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2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棚改改造拆迁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棚改拆迁时,安置方式有哪些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实行主房宅基地换房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别墅的,按照现有别墅建筑面积1:1比例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业、企业、养殖小区等非住宅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更多是政策使然,所以在法律上关于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棚户区改造要受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在这个限度内,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据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现金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屋置换补偿包括: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协商价或评估价与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的差价)。
我们家在湘潭,因为镇上有修路规划我们家的房子要被拆迁,请问2017湘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2017年湘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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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发放?
湘潭市征地补偿款一般发放的时间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来进行确定,协议要求的时间是以土地管理部门答复的时间为准,但在发放实偿款时都是会按照先发放后征收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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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棚户区改造归哪里管?
城市棚户区改造归地方的人民政府管。实际上当地的人民政府主要就是负责当地的拆迁和征收的工作。而棚户区的改造也就是属于征迁当中的一项工作,所以应当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来负责,若是双方发生了纠纷,那么也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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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果树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棚户区改造,拆迁果树补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果树地征地补偿一般遵循以下补偿原则: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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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强拆问题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棚户区改造强拆问题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有590号令,按令行事,上面规定得很强细,可以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自已看一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棚户区改造,拆迁果树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棚户区改造,拆迁果树补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果树地征地补偿一般遵循以下补偿原则: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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