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起诉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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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在遇到起诉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一般来说起诉需要什么条件

一、一般来说起诉需要什么条件

起诉的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欠钱不还起诉时需要哪些材料

欠钱不还起诉时需要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借条借款合同、往来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还款承诺书等;

5、诉讼可以说是处理债务纠纷比较好的一种方式,但此时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需要注意诉讼时效证据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有效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人即失去法律的保护。因此,如何确定期间的起算,对权利人至关重要。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在我国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需要满足什么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起诉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需要什么条件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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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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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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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一般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居离婚一般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分居离婚一般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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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分居离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分居的事实和时间,否则一切主张只是镜花水月,得不到的支持。可见,“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是分居离婚的各种条件的核心条款。那么具体来说,证明夫妻分居离婚的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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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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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书的借条怎么写,一般写借条需要注意什么呢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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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借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条”不宜写成“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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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四、借条应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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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一般怎么样写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租房合同一般怎么样写免责条款问题解答如下, 租房合同一般如何写免责条款
作为房屋出租方,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在经营时会出现打架斗欧或其它违(犯)法事件,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类似事件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可在合同中约定:
1、乙方租用该房屋,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如存在违法使用房屋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租赁该房屋期间,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不得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同时乙方应注意防火防盗、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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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人单位怎样去医院查病假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单位或其他个人需要调取患者病案资料,由此会涉及患者隐私,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一些法规,医院都有类似如下规定: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经医院医务科批准,可到医院病案室查询本人的有关病案资料。
  
2、 如患者本人无法亲自来医院,应书写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持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经医院医务科批准,可到医院病案室查询患者的病案资料。
  
3、 公安、检察、保险、法律等机构申请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患者委托书,经医院医务科批准可查询患者病历资料。
  
4、 医院病案室依照卫生部所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申请人在场,为住院病人或其代理人查询或复印有关病历资料并盖章,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因此,常理上而言,当你真正需要医院应配合单位去核实病假条真伪的话,可根据第2个规定,查询相关病历,以确定是否有需要开取病假,当然前提是通过员工本人同意方可实施,至于用人单位。
  此外,由于一般医院只有住院才会留存详尽住院病案记录外,而一般非住院治疗病例,只有挂号了的就诊,其医保消费情况才会录入电脑数据库当中,而且只是简单的就诊记录(如果患者仅是开取处方后再去院外药房消费,就没有任何有用记录了),而且通常开处病假条又并不会记录在案,故而欲通过此法查询真伪时,结果常常只能通过这些可能的、有限内容的记录来判断病情是否真需要开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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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双方对此均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2)标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在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3)价款。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在合同中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双方还要明确按同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也应当在合同中写明。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还应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明确支付价款的方式,以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足否交付定金及定金的数额应明确,缴纳哪种税费及缴纳比例等,都应当在合同中列明。
(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所需承担的责任。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
(6)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双方存此约定合同生效或失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合同巾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7)合同的变型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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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常见的合同条款一般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双方对此均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2)标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在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3)价款。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在合同中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双方还要明确按同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也应当在合同中写明。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还应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明确支付价款的方式,以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足否交付定金及定金的数额应明确,缴纳哪种税费及缴纳比例等,都应当在合同中列明。
(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所需承担的责任。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
(6)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双方存此约定合同生效或失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合同巾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7)合同的变型与转让。
(8)附件。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以及还需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的约定。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给付货币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加重对方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下列规定。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按照国家标准;恶意串通,应当采用大格式条款: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并无任何强制效力,当事人就质量。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损害国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③一方以欺诈:“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交付不动产的,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生效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三)数量。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四)质量、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法》规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规定履行,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款无效;
(五)价款或者报酬,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违反法律;其他标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履行期限;
(二)标的、价款或者报酬,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行业标准的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七)违约责任。事实上,按照对方的要求,可以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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