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怎么赔偿给受害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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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应当是根据具体的损失状况赔偿给受害人,而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之下,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还有就是交通费用的。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怎么赔偿给受害人,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怎么赔偿给受害人?

一、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怎么赔偿受害人?

1、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应当是根据具体的损失状况赔偿给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依据造成损害类型而定。

2、例如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作出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附带民事起诉状样式附后);

(二)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证据材料;

(三)其他证据材料。

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怎么赔偿给受害人,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在当代的社会刑事犯罪当中,如果是有民事赔偿的话,应当对此进行相对应的赔偿。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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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如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必然联系,如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认定、或然率较大的损失,则不能定义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学术观点,目前无法律依据。

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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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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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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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就是说,除了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不得提出形式附带民事诉讼,而应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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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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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姚纪言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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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6096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9日下午4时,被告人邓某骑电动摩托车由西往东经过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南栋与大棚区之间巷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聂丹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吵,邓伟从所骑的电动车坐垫下工具箱内拿出匕首,用力捅向被害人颈部,被害人颈部受伤导致大量出血,邓某随即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将作案凶器以及所骑的电动摩托车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颈部致使右侧颈总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此外,被告人于2009年6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被告人属有犯罪前科的再犯,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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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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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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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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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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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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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
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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