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暂停强制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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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是想要法院暂停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此类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只有是终止执行的事由消失之后法院才会重新开始执行。若是对怎么申请暂停强制执行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怎么申请暂停强制执行?

一、怎么申请暂停强制执行?

1、若是想要法院暂停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一般情况中,不起诉就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是不允许的,因为申请强制执行往往根据一方不履行判决文书。

不过,债权人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若是事先经过公证程序将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一旦债务人借钱不还即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公证债权文书是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

3、并且,债权公证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才具有相应的效力:

(1)先提出公证申请。债权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员亲自公证。公证员接受委托后,要亲自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应由自己完成的公证事务。

(3)公证按程序进行。遇到法定回避情形,公证人员要按规定自行回避。

(4)送达公证文书。做好公证后,公证书要送达给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5)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要核实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事实情况,并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二、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怎么办?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强制执行工作由谁执行?

1、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后、执行完毕之前,若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那么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阅读此文后,如果对怎么申请暂停强制执行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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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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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是暂缓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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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3条:“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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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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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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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0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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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在调卷函或要求审查的函件中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有关人民法院对此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下级人民法院审查报告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调卷决定或者通知恢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个月内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或恢复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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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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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2项“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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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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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0项、第11分别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及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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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系统规定暂缓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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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1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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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要求暂停执行,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否有权利申请停止强制执行,还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判断的。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要求暂停执行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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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暂无房产证的房屋,如果房屋不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生活必需房屋,不得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强制执行暂缓执行期间,如何申请恢复拍卖?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人民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的规定。作为委托人,人民有权决定拍卖活动延期举行。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延期举办拍卖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人民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时,拍卖企业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恢复拍卖。恢复拍卖时,原进入拍卖程序的各方法律关系不变,恢复后的拍卖应当视为原拍卖的继续。《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即便不是强制拍卖,拍卖中委托人有正当理由也是可以中止拍卖的。恢复拍卖时,如果拍卖标的物未发生变化,拍卖人已经对外招商,原拍卖程序中已经规定了报名时间,且报名时间已过,竞买人已经根据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买资格,则其资格应当得到保护。拍卖人可以依照规定停止其他人员报名,拍卖会应当在已经报名并且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之间举行,以保障原竞买人的权益。恢复拍卖时,如果原程序中对竞买人报名时间未作限制,则可以允许其他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原有竞买人不能要求或者限制他人参加竞买的合法权益。是否允许其他人报名参加竞买,是拍卖人的权利,只有拍卖人才能对竟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或者限制的决定。任何竞买人都无权禁止其他人参与竞买。同时,竞买人不是拍卖公告的发布者,是否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无需征得竞买人的同意。拍卖时,竞买人可以放弃竞买权,终止和拍卖人之间建立的竞买合同关系,但放弃竞买权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恢复拍卖时是否重新发布公告,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有一个原则的建议,就是如果中止时间没有超过规定公告时间(如七日前、十五日前等),就不再重新发布公告,如果中止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就重新发布公告。但在拍卖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要求发布公告几天内必须拍卖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我们建议拍卖人在听取委托人意见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在重新拍卖时如果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或者被执行标的发生了变化,如土地面积减少、房屋面积减少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或者数量的变化,均应视为标的物变更。标的物变更表明原执行裁定的裁定书与现被执行标的出现变化,此时应当由人民重新裁定,以便重新进入拍卖程序。人民做出重新裁定后,原拍卖程序即告结束,原进入拍卖程序各方的法律关系随之结束,原来因为拍卖而存在的合同关系失去约束力。随后的拍卖活动应当视为进入一个新的拍卖程序,拍卖人应当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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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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