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判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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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判非法拘禁罪,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非法拘禁行为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之下,是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判什么罪,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判什么罪?

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判什么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判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二、什么是非法拘禁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最本质特征就在于非法地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因此,非法拘禁行为必须具备这样的几个特征:

1、拘禁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如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

2、拘禁行为具有非法性,即必须是非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如绑架他人为人质逃债的;

(2)有权拘禁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等程序或条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拘禁行为具有多样性,即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拘禁行为具有持续性,本罪是典型的继续犯,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得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成立本罪。

三、何种情况成立非法拘禁罪

1、本罪是继续犯,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要求持续一定时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时间是24小时以上。

2、严格区分本罪与合法拘捕而发生错误的界限。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此外,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3、非法拘禁行为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例如,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判什么罪,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非法拘禁这样的一种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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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涉嫌非法传销,不知道相关的规定是什么,请问一下传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
  因该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了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2对于结果加重犯,中外刑法学者存在诸多争议,广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包括以下类型: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也是故意(故意+故意);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故意+过失);基本犯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过失+故意);基本犯是过失,加重结果也是过失(过失+过失)。狭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只有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这一种类型。3从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广义说的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即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必须出于故意或过失。4
  在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如出于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此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亦称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到,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所以说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要么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特定要求,要么来源于法律行为或先行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非法拘禁期间,行为人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致使行为人实际上负有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特定义务,该义务是由行为人先前的非法拘禁行为引起的。所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应当考虑到被害人具有发生人身危险性(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性。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宜单纯采用主观说或客观说,而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行为人主观能力综合来判断(即应同时考虑主观说和客观说),比如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因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或脑血栓而死亡,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时,就要考虑行为人是普通人,还是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的人,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患有此类疾病,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患有此类疾病,即使作为普通人,也应该知道被害人随时有生命危险,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就存在过失。再比如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时,就要具体分析案情,如果被害人曾有自杀行为而被制止,或者被害人声称要自杀,或者被害人有可能导致自杀的异常举动(比如购买自缢用的绳索)等,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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