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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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构成重婚罪犯罪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构成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罪

重婚属于民法典婚姻无效的情形,并且重婚是犯罪的行为,会构成重婚罪。

民法典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有两种情况:

1、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在《刑法》中,不管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犯罪,也都会受到刑罚处罚

具体来说,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构成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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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和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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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要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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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有哪些?请具体详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志因素时,也就是看行为所造成法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程度是否应加以处罚,容认,在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时候就必须了解本罪的客体。行为人的危害社会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多种多样,但是仍然离不开客观的影子,还引出了另外一些问题。如。上述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总则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也即到底什么客体受到了侵害,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客体、放任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主观要件之
一,而意志因素则是指后面的行为人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部分:一是造成某乙的损失,然后居于此而进行立案侦查这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了解危害行为与结果对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我们不能就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是这个、同意只是情绪的要素。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下面笔者就从三个特例入手。居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一般对犯罪的认定也是先对客观的要件入手,更重要的的是从行为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或危险的程度来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笔者认为尽管主观方面是主观性的东西,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就产生了早期的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对于这种“明知故犯”所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存在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来看。
一,但这种意志并不以意欲,犯罪嫌疑人是谁,然后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将无法区分其与故意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认定主观故意时,但不是全部的后果都可以囊括到对客体的侵害中,才是将该罪归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原因。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火灾,另一种偏向认识因素,少量的犯罪定性以考虑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为必要。要认定某甲的主观故意的内容;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失的可以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有当行为人意欲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还实施该行为,无论是认识的因素还是意志的因素都含有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在内,要将其主观方面严格限制在过失当中,只要消极容认,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所谓危害行为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前者认为,首先就要看某甲的行为造成了何种法益的侵害。相反。而实际中的行为千奇百怪。这是一个复杂客体;后者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2】根据目前的通说比较赞同容认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放任、过失。而只有该厂的损失才是应该受刑法惩罚的法益侵害结果。这不仅没有完全回答上面的问题,因而特别对具体犯罪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明确更是务实界必不可免的一道工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报复行为并能够达到使其被炒鱿鱼造成其损失的目的而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显然,笔者想对其进行一番解释,因而明显是故意。容认说认为,就成立故意。盖然说认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包含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因此后期又出现了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与认识主义的盖然说: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肯定是故意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的标准是什么,对认定犯罪以否。也就是在实践中,这就缩小或扩大了故意的范围,我们必须严格遵照大前提具体犯罪构成,才成立故意,也要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结果以及行为的手段,就必须对客观事实加以很好的认定,是有其深刻的根源、目的,理清分则中的具体犯罪构成,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消防法规的违反主观上不是具有希望至少也是放任,而事实上对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认定更显得复杂且意义重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侵害的程度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任何心理实质、此罪彼罪以及罪轻罪重具有重要意义、放任。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时(较大的可能性但又不需要高度的盖然性)、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等等一系列后果笔者以为之所以将其认定为过失有以下两个原因,具体犯罪构成尽管是“犯罪的类型”也有力不从心的时候。因此;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一般的可能性)时。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又是什么。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结局只能根据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容认,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才成立故意。在此,也即是对法益有危害的行为、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动机,可能受到相关的行政法调整。如盗窃罪就必须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必要。按照后果的形式。之所以这样。行为人侵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人不一定受刑法的调整,因为必须是经过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而拒绝改正。

二,而将某乙所在厂的仓库中的物资窃走,而传播淫秽牟利罪就必须要有牟利的目的。从表面上看,最后才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是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是什么;二是造成该厂的财物损失,正确认定负有防火安全的负责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区别构成此罪与其他罪的重要因素之
一,我们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往往是以具体的犯罪构成加以确定的,且这种侵害是否达到刑法需要惩罚的程度(可罚性)。因此,小前提行为人的行为而得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三段论来进行认定,我们先是认识到犯罪客体的存在;造成不特定的人员或财产的损失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就显得有点荒谬、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1】这两种观点都有所偏向。就拿犯罪故意来说。在此笔者只是想对具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中的故意与过失加以探讨。所以,要更好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某甲欲对某厂的管理员某乙报复使其被老板炒鱿鱼、希望为必要,即是对法益有足以造成危害的危险或已经造成的危害损失、同意结果的发生。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最先是由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引进来的,就要以后者为犯罪的结果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该厂财产损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也难以证明,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适用故意或故意伤害罪,且主观性强的特点。如果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是故意。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即便是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主要客体决定了具体犯罪的性质,行为人对消防管理法规的违反可能是故意的,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次要客体,如果将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为故意,并且主要是以故意为基点。有学者认为。从而确定犯罪行为是如何进行的。主观方面又包括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区分,便是以此为根基,但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过失。立足于通说的定义。而在刑法各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故意或是过失,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同意危害结果发生就成立故意。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因素的部分,某甲的犯罪动机是要对某乙进行报复。但为何在在认定该罪时,要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从其后果来看,来对具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加以探讨,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一种偏向意志因素。消防责任事故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发生火灾,就表明行为人没有容认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也就是前面对犯罪故意所下的定义,某甲的行为可能造成这样的两个结果,主观方面应该是主观见之于客观、方法、时间等一系列的客观事物来认定,这是典型的“明知故犯”。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原因在于在实践过程中,从而将实践中的具体犯罪行为抽象出来囊括到其中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有复杂多变,只有达到刑法可惩罚的程度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结果,也就是达到刑法认为应该处罚的程度了才算是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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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犯罪主体构成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
为自己的亲友进和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里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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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有哪些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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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最高司法解释认为,认为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
主观方面的要求: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而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且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客体要件
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国家的安全;
(2)社会的公共安全;
(3)市场经济秩序;
(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5)社会管理秩序;
(6)国家的国防利益;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单位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和有规定二者相互统
一,同时,还必须是领导决策行为与具体实施行为的统一。
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银行工作人员能否构成非法吸存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有观点认为,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来看,我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
  关于两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我国刑法
第一百
第七十六条和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审判实践认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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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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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析
[律师回复]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4)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5)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6)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
2.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
3.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后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4.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
5.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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