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顶包包庇罪罪名成立判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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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包包庇罪罪名成立判多长时间

一、交通肇事顶包包庇罪罪名成立判多长时间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判刑多长时间

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交通肇事顶包包庇罪罪名成立判多长时间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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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怎么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该解释可以看出:
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象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事后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象有的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既遂一样。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此,我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二、顶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罪处理
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包庇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因此,我们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②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其区别在于:
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审判过程中。
交通肇事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
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
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是从主体去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身份即本来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而假冒证人的,尽管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包庇罪;
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虚伪陈述的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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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怎么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怎么样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怎么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该解释可以看出:
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象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事后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象有的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既遂一样。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此,我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二、顶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罪处理
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包庇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因此,我们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②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其区别在于:
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审判过程中。
交通肇事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
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
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是从主体去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身份即本来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而假冒证人的,尽管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包庇罪;
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虚伪陈述的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应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应该如何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怎么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该解释可以看出:
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象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事后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象有的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既遂一样。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此,我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二、顶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罪处理
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包庇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因此,我们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②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其区别在于:
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审判过程中。
交通肇事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
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
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是从主体去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身份即本来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而假冒证人的,尽管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包庇罪;
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虚伪陈述的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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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应该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处罚,也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后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像有的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既遂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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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因为替他人顶替犯交通肇事包庇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第
(三)项、
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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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顶替的人,若其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则此时顶替的人可能认定构成包庇罪,之后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追究顶替之人的刑事责任。2、要是被顶替的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则此时对顶替之人可以按照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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