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哪方承担责任
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转让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即: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赔偿责任应按以下顺序:
(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2)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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